三岁小孩遭误诊致死
高烧不退,手、口、脚分别出现疱疹、红斑和水疱。父母带着小强辗转天津和北京的三家医院,先后遭遇误诊、转院、医院未予重视等情况,小强最终病死。小强的父母将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告上法院。
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按照鉴定结论,终审判决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赔偿17万余元。
-原告自述
一次就医 误诊为病毒性感冒
现年25岁的王先生和26岁的潘女士,是天津市蓟县桑梓镇的普通农民。2006年11月,这对夫妻生下了小强。小强是家中独孙,被视为掌上明珠。
2010年6月12日下午,小强突然发烧,口腔黏膜出现疱疹,疱疹周围出现红晕,手部出现红斑,足部出现水疱。王先生和潘女士没敢怠慢,立即带小强到离家较近的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院就诊。
据王先生和潘女士说,卫生院接诊后并没有对小强进行详细认真的体检,也没有作任何常规辅助检查,很快便做出诊断,认定小强是病毒性感冒,并开药让小强注射。回家后,小强仍然持续高热,夫妻俩又再次带小强来到桑梓镇卫生院,此次,卫生院又开具了一些口服药品给小强,并答复称“过几天就好了”。
二次就医 人满为患自行转院
2010年6月14日凌晨,小强仍然高烧且精神逐渐委靡,家人立即带他赶往北京,前往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儿童医院的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
小强已经到了重症地步,属于传染病,不能在儿童医院就诊,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儿童医院人满为患,如果由医院联系转院会比较耗时,需要1天时间。小强父母怕耽误治疗,要求自行转院,并立即打车前往北京佑安医院。
在王先生和潘女士要求自行转院后,儿童医院没有向他们告知由医疗机构转诊和家属自行转诊的区别,仅让他们签字后自行带领小强转院。这与小强在佑安医院没有得到重视有一定关系。
三次就医 家属跪求为时已晚
2010年6月14日凌晨3点多,他们带着小强赶到了佑安医院急诊。他们将儿童医院的相关病历出示给接诊医生。但医院没有对小强的病情给予重视,仅仅是给小强输液,便让他们带着小强回家。
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小强的家人将小强带回了家。然而,小强在回家后病情反而持续加重。
2010年6月14日下午3点多,一家人再次从天津返回佑安医院。这一次,佑安医院的接诊医生为小强开具了口服及输液药物,小强再次接受近2个小时的输液,之后,医生同样是让家人带着小强回家。一家人再次返回天津。
2010年6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小强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一家人第三次从天津来到佑安医院。小强又一次接受输液后,医生和护士第三次要求他们回家。
据原告方律师潘光钊介绍,当时,孩子的奶奶跪在医院大厅,哭喊着要找院长、找医生,求医院救救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佑安医院终于同意对小强急诊留观,但直到当天晚上7点多,佑安医院才将小强收入院进行治疗。然而,那时的小强已经病得相当严重,最终于6月16日11点59分死亡。
状告医院 不负责任再三延误
小强的死令一家人悲痛不已,他们认为小强的病情是被及时发现的,而且一再努力到各个医院就诊。小强的死完全是因为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再三耽误所导致。他们决定起诉讨说法。
小强的家人认为,桑梓镇卫生院未对患儿实施认真仔细的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在全国对于手足口病给予高度重视的情况下,轻率诊断、草率治疗,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北京儿童医院在患儿家属要求自行转院的情况下,未给予充分详细的告知医疗机构转诊及家属自行转诊的区别,未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佑安医院对北京儿童医院所形成的病历材料视而不见,未对患儿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患儿所患疾病未予充分注意,在患儿病情发展的重要时期,未及时给予留观及收入院治疗。
小强的家人要求三家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医院辩解
桑梓镇卫生院 水平有限并无过错
桑梓镇卫生院不愿赔偿并指出,病毒性感冒与手足口病有相似,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水平有限,故诊断小强为病毒性感冒并无过错。
卫生院表示,根据当时情况确定手足口病依据不足,他们认为小强是病毒性感冒。虽然当时为手足口病高发季节,但患儿临床表现不能确诊。他们已嘱咐小强家长随时观察、注意治疗,因小强家长未注意,所以延误了小强治疗。
北京儿童医院 自行离院不担责任
儿童医院表示,小强被诊断为手足口重症后,医生开具药物,并填写手足口报告卡及传染病转院单据,准备请传染病医院专家会诊,转传染病医院。小强家长考虑等待时间较长,要求自行转院至传染病医院。我院已经告知家长转院过程中病情可能发生变化,但家属仍坚持转入佑安医院。
儿童医院认为,小强当时生命体征平稳,家长签字自行离院,而且开具的药物家长也未取,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佑安医院 病程记录不详细认赔
佑安医院称,小强来医院治疗时,并无手足口病重症表现,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北京儿童医院能让其家长签字离院,也说明患儿病情在当时相对平稳。
佑安医院表示,医生每次让小强出院也都是因为小强已经退热或病情稳定。而小强留观、住院期间,他们也根据小强病情发展,给小强家长下达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强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佑安医院指出,住院病历中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至次日7时06分的病程记录不详细,所以愿意按照20%的比例赔偿。
-法院判决
多次指出医院不负责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6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书认定,桑梓镇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与小强死亡无因果关系;儿童医院无医疗过错;佑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小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5%,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
对于桑梓镇卫生院,法院指出,小强就诊时已出现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桑梓镇卫生院仍单纯诊断为“病毒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即便治疗条件有限,也应当就发生手足口病的可能性和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的重要性向小强一方进行告知。法院认定,桑梓镇卫生院与小强的死亡后果之间应当存在轻微、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
对于儿童医院,法院认定,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是正确的,经小强家属签字同意后让其转院至传染病医院治疗也符合规范。
对于佑安医院,法院指出多点过错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首先,法院提出,佑安医院的病历中仅引用了小强在儿童医院就诊时的血液检查情况,但没有记载小强血压、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佑安医院没有对小强进行这些检查。佑安医院在已经了解小强病史的状况下,未对小强进行生化、血压、影像学等检查措施即允许小强离院,存在医疗过错。
此外,法院指出,在小强第二次返回佑安医院且仍出现高热并有易惊等表现后,佑安医院仍未将小强留观,也并未嘱小强一方离院的风险以及对症注意事项,再一次出现违反重症手足口病治疗规范等注意义务的过错。
最后,法院指出,小强第三次就诊时病情发展急骤,这与佑安医院注意义务缺失,导致病情未得到及时控制存在关联。“小强入院后,佑安医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患儿随时可能死亡’”。法院指出,但在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查房后至6月16日7时06分期间,没有医生查房记录,说明佑安医院对患儿的病情观察不严密,存在过错。虽然小强病情凶险且发展迅速,死亡主要系他自身疾病导致,但佑安医院在对患儿门诊治疗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小强疾病的进展,使小强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小强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桑梓镇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佑安医院赔偿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