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性虐孕妻” 法律不可不严惩
1月17日,广东中山女子左松梅称遭公务员老公殴打导致流产,在流产后多次在公共场所被老公强奸。对此,笔者认为惩戒类似“性虐孕妻”等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法律不可缺席。
据悉,其老公是广东中山法院书记员王斌天,目前,王斌天已被停职,王斌天与妻子的离婚案还在审理中。
王斌天被供职的单位停职,也许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前奏,也许是用人单位为消弭民意所做的表面功课,但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难以消解家庭暴力之痛。必须承认,来自家庭的暴力,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之一,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去进行化解和防范;特别是对于广东中山公务员性虐孕妻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仅进行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
问题是,自从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以来,我国的法律条款日渐增多,也日趋完善,但空白和缺失依然存在,对家庭暴力制止和惩戒的无奈,便是一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不但过于笼统,而且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因而,对于一些家庭暴力,法律显得很无奈。比如,倘若王斌天真向妻子施暴,除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道德谴责之外,似乎没有更多更有力的惩戒措施跟进。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律介入了双方的离婚案,却缺席了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干预和追究。
重视妇女权利,承认她们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个体,任何人都不能伤害她们的身体和心理,这是在法制如此深入人心的今天,存在于人和人之间最基本的观念。然而,家庭暴力频发,表明这种基本的观念,并没有进入到人们对妇女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认识之中。也正因为如此,对家庭暴力的惩戒和救助,显得尤为艰难。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妇女权利、社会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妇女权利的实现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但遗憾的是,面对众多的家庭暴力案例,法律常保持“围观”的消极态度,即便是有的案例法律介入了,但到最后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