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禁止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1988年3月13日,为了扑灭突发山火,挽救山村,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成为当时全国学习表彰的人物。少年赖宁成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但“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也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未成年人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
“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还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没经过一定的训练,参加有组织的救火活动也是很危险的。”辽宁省消防总队法制处处长曹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辽宁省消防条例》主要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例修订工作于2012年1月5日正式结束。
这一地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民则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人应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灾扑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训练才能具备火灾扑救能力。”
“赖宁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学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辽宁消防条例》作为贯彻《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要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生命的价值是最可贵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险,我们应该对生命充分尊重。”
从事火灾扑救是危险性较强的活动,必须由经过参加过专业训练的成年人来进行,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队员救火都可能受伤或牺牲。未成年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在面临火灾时如何能保护自己逃出来,而不是要跟消防战士从事火灾扑救这么危险的活动。
“即使对于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对群众所强调的.灭火应该由群众的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进行,减少群众伤亡,这是我们工作中的要求。”曹刚表示。
“见义智为”不是道德退步
“赖宁的事情发生在1988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赖宁本身也不是被学校或个人派上山的,是当地有上山救火的习俗,没有人发动,是自愿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告诉记者。
孙云晓回忆,据当地老师介绍,赖宁是第三次上山救火,当时已经被工作人员拉上汽车送下山了,但他是个责任感很强的孩子,中途跳下车,继续跑去救火才遇难的。
“救火这件事本身是不宜学习的。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也规定不得动员妇女儿童上山救火。当时介绍赖宁事迹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专门有章节强调少年儿童不要模仿。因此,如果认为赖宁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颇的。”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践还需要加强,不同省份有不同规定和细化,像辽宁省这样的完善也是必要的。”孙云晓评价说。
据了解,近年来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中国少年报》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1991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是一大里程碑,确定了文明社会应当确立的原则。现在辽宁省是实践,而最重要的精神在20年前就确定了。”孙云晓说。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出现了“要不要像赖宁一样见义勇为”的大讨论。“我非常理解这种讨论,出现讨论本身就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有意义的。”孙云晓说。
孙云晓认为,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让人振奋,但也必须承认,对每一位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在继承弘扬这种精神的同时,更应理性地审视少年英雄们的英雄行为。
“社会和学校以前对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扬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我们都需要传承这种道德精神;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又实在是一种无谓的、不必要的牺牲。道德的标准不宜过高——应该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产生的‘成本’。用法规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严禁参与灭火——与当前提倡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一样,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现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归。”有评论这样说。
“从‘学英雄,学赖宁’到出台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救火,20多年过去,社会理念已发生巨大变化,中国越来越成熟、理性。”一名学生家长说,“法律有义务使公民生存得更加人性、安全、自由和幸福。新的消防规定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