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血荒 海南将对《献血法》进行修改
jswei69|
2012-01-31 15: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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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 从献血年龄、间隔等方面突破《献血法》,于1月11日通过修订后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修订后,《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改称为《海南省经济特区献血条例》,在一些规定上也突破了《献血法》限制。比如,国家规定献血年龄为18岁~58岁,海南省则放宽至18周岁~60周岁;国家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而海南省规定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或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为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
海南省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发生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这项规定也突破了《献血法》规定,在无偿、自愿的基础上,适度加大了政府的作用。
此次修改还加大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宣传职能,要求“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海南省是全国省级率先对无偿献血进行立法的省份,1996年4月26日通过了《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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