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逐件拆阅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

jswei69| 2012-01-15 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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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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