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调整了工伤保险政策

xiaoke| 2012-01-09 14: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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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北京全面调整了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认定只能移送一次,严禁区县间踢皮球;单位不举证可单方面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增加1至6个月。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更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责任与权利的实现,除了依赖立法规则的科学设计,还有待具体规则的贴地而行。

 

  经过多方博弈,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较为先进的规则体系。例如,《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些条款扩张了职工的权利,但具体落实起来则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

 

  地方性规则的任务,并非创设新的公民权利,而是为私权利的实现提供具体便捷的程序通道。因为,再完美的权利设计,如果缺乏配套的优良程序机制,也可能只是“画饼”。从这个角度观察,此次北京调整工伤保险政策值得圈点。

 

  例如,为避免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新政策借鉴诉讼法的经验,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严格限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能移送一次。表面上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规则,却能极大提高工伤职工权利的实现效率,也能有效防止责任部门借助程序漏洞架空职工权利。再比如,对用人单位不举证的后果予以明确,不仅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能避免因一些单位故意拖延不举证而给职工带来的权利损失。

 

  当然,从工伤职工权利保障的角度看,新政策也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只是规定提交司法机关、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而对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确定,缺乏明确解释;同样对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没有作出更为明晰的规定。这些问题会因为行政立法的不明确,影响到职工权利的具体实现。

 

  近年来,在一些城市,工伤争议急剧上升,围绕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比较突出。解决这些问题,还需地方性立法在明确部门责任、用人单位义务以及职工权利实现路径上,提供更多更细致的规则体系,并通过严格执法让规则贴地而行。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的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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