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粉尘”写入职业病防治法的法条

xiaoke| 2012-01-09 1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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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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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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