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实现全覆盖

jswei69| 2012-01-07 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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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已全面启动。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本月起正式施行。南京的办法比省里的更先进,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共将涉及120多万城乡居民,这意味着,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将实现全覆盖。

  参保缴费

 

  关键词

 

  A

 

  个人最低缴500元,多缴多得

 

  南京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明确,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保险费按年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南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状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据悉,江苏省设定了每年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记者了解到,南京的缴费标准将设定8个档次,从500元-1200元,即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

 

  个人账户

 

  关键词

 

  储存额或剩余资金可依法继承

 

  政府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全额;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街道(镇)、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资金;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办法》明确,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如果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政府补贴

 

  关键词

 

  C

 

  养老保险进口、出口“两头补”

 

  所谓“进口”,是指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今年初定最低为110元。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

 

  “出口”,即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据透露,南京在省定补助基础上,新增缴费年限养老金,每缴一年,养老金初步拟定增加10元。两种费用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对缴费人员的最低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养老待遇

 

  关键词

 

  D

 

  城乡老年居民

 

  领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南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据悉,南京今年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为100元,高于省定60元标准。本办法实施时,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南京市户籍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须按规定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互相衔接

 

  关键词

 

  E

 

  三种养老保险可互相转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南京有了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当参保人员身份转变时,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办法》做了详细明确。

 

  首先,建立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 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接机制。(一)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三)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发放。

 

  其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保”互转衔接通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后,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及时变更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区(县)经办机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市、区(县)基金专户,按现户籍所在区(县)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并享受养老待遇。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现户口迁入地政策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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