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为2.7万职业病病人撑起保护伞
根据卫生部门公布的数字,2010年全年共报告的职业病病例是27240人,其中,尘肺病病例是23812例,增加了64.3%。近年来,随着职业病病人的不断显现,职业病防治越来越受到关注。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怎样求助?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此前,也有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对此,立法机关表示,我国是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覆盖了对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康复。所以,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业病病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都应该通过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不宜就职业病单独设立全国性的专项救治基金。这样也有利于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二是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筹集专项救治资金。
微微健康网温馨提醒: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因此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为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