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粉尘”写入职业病防治法
xiaoke|
2012-01-05 19: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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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职业病病人的不断显现,职业病防治越来越受到关注。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高危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十分严重,“速发、群发、高发”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同时,一些企业不重视作业危害治理,如果不对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将给其留下可乘之机,也将给今后作业危害的监督管理留下漏洞。此外,对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是可以做到的,也不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有交叉。
据此,“高危粉尘”被写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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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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