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

phoebe| 2011-12-30 0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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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江苏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据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周继业介绍,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我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审判,最近两年共审结66件,生效判决137人。
  
  十大典型案例全披露
  
  一、张运能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二、高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三、宋玉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蔡万来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五、何小敏等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六、林建喜等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七、宋中友、朱西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八、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大羔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九、韩春雨等销售假药案
  
  十、申东兰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1
  
  常州狂犬疫苗造假大案总经理领刑3年
  
  曾被国家药监局通报,法院认定属于单位犯罪
  
  在省高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申公司)、陈大羔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尤为引人瞩目。2009年底,这家地处常州的公司爆出生产、销售人用狂犬假疫苗大案,而被国家药监局通报。
  
  经法院查明,早在2002年8月,国家药监局向延申公司颁发生产人用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08年初,延申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使生产不达标的狂犬病疫苗产品能够顺利的投放市场,在原总经理陈大羔的认可下,由延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张忠义亲自布置,在原质保部经理贾晓霞、原生产部经理谈玉芳、原质检部经理高春润、原质保部主管裴强等人的具体协调、参与下,对该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的效力数据进行修改,还用违规提取的纯化液,替换报批签发抽检样品,以图蒙混过关。
  
  2009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通报了该公司以及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生产的7个批次共21.58万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延申公司生产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狂犬病疫苗,共计投放市场53293人份,到案发时,已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销售22226人份,销售金额为1601282元,另外有31067人份的疫苗因故未能进入市场。
  
  经过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延申公司采用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合格证书,使不合格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大量投放市场,这种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单位犯罪。陈大羔、张忠义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晓霞、谈玉芳、高春润、裴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共同犯罪。陈大羔、张忠义、贾晓霞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谈玉芳、高春润、裴强是从犯。
  
  法院在今年1月初作出判决,依法对延申公司判处罚金300万元。对陈大羔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2
  
  烟贩子落网被搜出1万多条假烟
  
  主犯领刑10年并被罚款20万元
  
  苏州的林建喜等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是近年来我省查获的假烟案中,缴获假烟数量较大的一起。
  
  据调查,2008年1月到去年1月,林建喜、罗建松、张林单独或共同伙同他人,为了赚大钱而卖起伪劣卷烟,后来被发现,苏州警方和烟草专卖局将其连锅端掉。去年1月19日,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吴城分局在虞志林家中查获假烟3000多条;在林建喜租用的仓库内则查获假烟1万多条。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林建喜犯罪金额为4647596元、罗建松犯罪金额为494369元、张林犯罪金额为4618216元。虞志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林建喜等处购进卷烟用于销售营利,非法经营额共计89162.40元。林汉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用于销售营利,非法经营额共计129705.80元。
  
  今年2月,法院依法判处林建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至一年半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相关新闻
  
  南京“瘦肉精”案6被告被判刑
  
  多个部门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审

  
  昨日,省高院公布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南京“瘦肉精”案名列其中。省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张运能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今年3月15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而案发的,南京警方抓获了张运能等6名嫌犯。此案关涉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由省法院挂牌督办。一审宣判后,张运能6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于日前生效(扬子晚报12月27日曾经报道)。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运能等人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屠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张运能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另据江苏省高院刑二庭庭长蔡绍刚介绍,目前已查明南京“瘦肉精”案中有多个部门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一旦宣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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