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企业负责人须是专职人员

xiaoke| 2011-12-23 14: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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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疗疾病。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且不得互相兼任。

 

  《修订稿》要求,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修订稿》强调,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避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厂房必要时应当有防尘及捕尘设施。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的,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当,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保健食品生产设备方面,与物料、中间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臭味或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不易脱落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保健食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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