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也能包干?

jswei69| 2011-12-22 14: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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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行政区域划分监管单元,把某一个空间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交给固定的稽查人员,把工作责任和风险明确承包给某些稽查人员,这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这种责任和风险的明确性何在?

 

  食品违规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危害不会自发爆发,即使监管者放任不管,生产加工者随意生产加工,在常规情况下也不会立即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只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近期的、远期的健康危害。

 

  作为餐饮服务监管者,只要对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各个环节进行仔细的监管巡查,还是比较容易掌握其违规违法情况的。但是,分片包干承包食品安全监管,其弊端在于:一是介于人手不够,承包能承包到位吗?会不会流于形式?在监管的频率上不可能达到规定要求;二是可造成承包监管者垄断餐饮服务单位的违规违法信息,如果监管者把这些信息作为私有信息隐瞒下来,并以此作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交换条件,就会进一步加剧违规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就可成为食品安全监管成败的关键。所以说,“层层分工,责任明确,区域监管,责任追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这样的监管体制听起来合情合理,看起来万无一失,但是实践证明,分片包干制弊大于利,不太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

 

  不可否认,在现有条件下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监管人力还有限,还不能时时处处光顾每一个社区,每一个监管单位。面对量大、面广、点多、分散的餐饮服务市场,以及食品安全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借助社会力量,是行之有效的好措施。不少地方实施的“一专三员”即乡镇(街办)级食品安全监管专干,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了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使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确确实实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此外,要打破地域管辖制的行政区域限制,实行跨区域餐饮服务监管,互动监管。只有这样,才能让餐饮服务监管落到实处。

 

  其实我国的政府人员之所以想出这种方法,无非就是为了增加我国的就业率,顺便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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