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频发“过劳死”却从未获司法救济

phoebe| 2011-12-21 1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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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入职仅4个多月的百度地图员工林海韬在休假过程中因突发心脏衰竭死亡。死者生前在微博中记录其自入职以来一直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常超负荷工作。舆论因此将他的猝死归结为“过劳死”。
  
  在国际上,过劳死是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诞生的,后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从医学角度讲,过度劳累与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人本身所具有的致命性疾病才是“过劳死”的原因。
  
  “过劳死”算不算职业病?
  
  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至今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曾呼吁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胡高崇说,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从而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他认为“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都市青年频发“过劳死”
  
  “我的亚健康状态很厉害!”5月17日,28岁的某电视台记者刘建在微博中写到,他还回复朋友说:“耳鸣,无力,犯困,我准备歇公休过六一儿童节。”然而几天后,5月23日刘建在家中突发心肌梗死离世。
  
  而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某外资会计师事务所25岁女员工潘洁由于长期劳累,患感冒诱发脑膜炎不治身亡,这件事曾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潘洁在微博上写道:“又加班了”、“有个空当就发烧”、“满地打滚,我要睡觉”。
  
  未有“过劳死”获司法救济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
  
  虽然近年来“过劳死”频频见诸媒体,但“过劳死”引发的官司可谓少之又少,而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仅有两起诉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
  
  “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难获司法救济,其主要原因何在?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执行公务时发生伤残或死亡。虽然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都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应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
  
  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所受到的惩罚仅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轻微的罚款,根本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工作、休息权益。司法界人士认为,“中国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此外,在司法上应强化对“过劳死”的保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赋予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辞职权”,在劳动者因为拒绝加班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诉求。此举有利于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降低劳动者“过劳”风险。(王蔷)
  
  “慢疲综合征”非过劳死
  
  一些人将“过劳死”与一些疾病相联系,但其实是生搬硬套,指鹿为马。“慢性疲劳综合征”是近年来临床医学研究的热点,被好事者与“过劳死”联系起来,但根据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定义,“慢性疲劳综合征”其症状主要包括发烧、喉咙痛、极度疲劳、失去食欲、焦虑、忧郁、烦躁及情绪不稳、睡眠中断等。这些症状与感冒及其他轻微病毒感染十分相似,并不存在“突发性”。对没有严重的基础疾病的患者也不存在“致命性”。除了疾病名称中存在“疲劳”两个字,其与“过劳死”之间完全不存在可比性。
  
  美国《华尔街日报》9月23日发表题为“科学家改变对慢性疲劳综合征的看法”的文章。文章说,2009年一份颇受争议的论文称XMRV逆转录病毒中的一种同慢性疲劳综合征之间可能存在联系,现在美国红十字会已经禁止这类病人献血。但最近发表的论文说,献血者不必筛查XMRV病毒,因为这种病毒和与它同系的逆转录病毒不会威胁血液的安全性。
  
  这一发现让科学家和慢性疲劳综合征患者感到兴奋。病人急切地希望证明,这种疾病的背后存在一种物质,它造成了剧烈的疼痛、极度的疲劳和认知困难。一些病人说,朋友、家人和医生总是不相信他们病了。目前已经发表的17项研究表明,逆转录病毒同慢性疲劳综合征之间没有联系。
  
  不能简单将他们归为“过劳死”
  
  最近这段时间接连有媒体人突然死亡。因为主角都是媒体人,于是大家发出“媒体人‘鸭梨’很大,谨防‘过劳死’”的感叹。但个人看来,和普华永道审计部门“过劳死”的那位女白领不同,她是由于劳累诱发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而心肌梗死、癌症这些病似乎不能简单归类为过劳死。
  
  是的,媒体这一行“鸭梨”不小,知名媒体人杨锦麟在微博上感慨:“说新闻从业人员平均寿命只有52岁,可最近猝死的同行多半是30岁上下的人啊。”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发布的“中国十大健康透支最严重的行业”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30余个行业群体中,制造、金融、教育、媒体、法律从业者的健康透支程度位居前5位。但并不是每一个承受相同过劳负荷的人都会“死”,同样环境下,为何他周围的同事都安然无恙?
  
  每个人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千差万别的,例如香港名人蔡澜先生,他的人生有七字真言,就是:抽烟、喝酒、不运动,而且他还钟爱美食,不管营养只管口感,这样的行为放到其他人身上,不知要出多少个糖尿病、肺癌、心脑血管病之类的问题,可蔡澜先生呢,越活越滋味。
  
  前两年,中国男篮名将穆铁柱因心脏病辞世,年仅39岁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生瑜在家中突发心脏病猝死,二者的不幸去世被冠以“过劳死”的说法,但医学专家非常肯定地指出:心脏病就是心脏病,不是过劳死。在这些广泛报道的“过劳死”现象中,多数人都是因为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和癌症去世的。据2008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死因调查主要情况》显示,心脏病是中国死亡人数中排名第一的死因,占比超23%;第二位是占22%的癌症,而脑血管疾病有17%。三种疾病的总死亡率加在一起超60%。所以,“过劳死”的死因其实就是这些最普遍的致死原因。这些极端的例子和十分明确的数据都证明,疾病并不特殊,也不是因为工作恶化,只是身为青壮年的人们因长期的忽视,最终谋杀了自己的生命。
  
  上面几位媒体人或许一直自身有基础病是主因,而过劳则是促使疾病突发的诱因。其实,不少身体疾病和心理因素还是有很大关联的,患有血管病变、冠心病、主动脉瘤等心脏疾病的人群,血压非常容易受情绪以及体力影响而波动,太过高压、劳累势必导致短时间内血压急剧升高,从而导致心脏供血不足,引发猝死。而回看蔡澜先生,心态好是他身体好的秘诀。(李劼)
  
  “过劳死”属法律层面问题
  
  “过劳死”这一现象最早出现于日本,现用的英文KAROSHI就是从日语直译并在2002年作为一个单词被收录到《牛津英语词典》里。1981年,日本公众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尻俊一郎共同编写了一本书叫做《过劳死》,书中作者提到这一现象时描述为“因强烈工作压力或应激引发的致命性疾病发作”。两位作者在书中还特别强调了“所谓过劳死不能当做医学上的概念,也不能当做统计学上的概念”。这一概念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本身所具有的致命性疾病才是死亡的原因,过大的工作压力只是一个外部条件;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工作压力大必然导致患致命性疾病”这个因果关系。
  
  在1961年,日本原劳动省曾认为“过劳死”是种“中枢神经及循环系统疾患”(脑中风、急性心脏坏死等),甚至还出台了对这一现象的认定标准,但后来又专门发通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澄清,并在1987年对其做了修订。
  
  日本社会认同过劳死,是从法律层面来说的,与医学无关。1988年,日本律师、医生开设的“过劳死报警台”活动,让“过劳死”这个概念在日本人心中扎下根来。让过劳死震撼日本社会的,是1995年精工、全日空等12家公司的总经理接连去世。199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专门出台相关的法律,从法律上杜绝这一现象,其目的是在发生此类意外时使得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但由于取证困难,直接联系微弱,日本只能通过劳动时间来在法理上强调这种关系,即死亡之前24小时内仍持续不断工作,死亡前一周每天工作超过16小时以上、或再往前推算一个月,其加班时间是否超过100小时。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就认定为公司要对员工的死亡承担责任。
  
  发达国家如何对待“过劳死”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都是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产生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等;事后救济象日本立法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等。日本政府还修改了“过劳死”认定标准,从之前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注意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等;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将“过劳死”纳入法律范畴的重要一步,在日本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逐渐形成,呈现出阶段性递进且由紧而松的特点,其细化的标准很值得我国法律借鉴。美国在几十年的案例法演进过程中也形成了缜密的法律体系,除传统工伤外,对包括“过劳死”在内的某些精神伤害,美国各州都有其独有的适用标准。在我国,近年因工作压力致员工患抑郁症、自杀甚至“过劳死”的情形屡屡发生,精神损害方面的救济成为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国外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借鉴。
  
  过度疲劳不能直接引发生理异常
  
  从已有的医学文献来看,没有任何流行病学调查证据可以支持“过劳死”的发生与过度疲劳有关联。最能够和“过劳”现象联系上的,就是一些科学家进行过的所谓“睡眠剥夺”实验了。1966年日本对一名23岁的健康男青年进行了剥夺睡眠的实验,令其连续101个小时不睡觉,未发现异常表现只是精神活动能力减弱;再将不睡的时间延长到205个小时的时候,仍未发现有生理异常现象,除了情绪波动、易怒、困倦和注意力记忆力下降等其他一切正常。
  
  在后续的研究还证明,剥夺200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带来的状况,只要一次睡足12-14小时,被试状况就可以得到充分恢复。英国伦敦大学医学院专家简·费里斯的一项研究还表明,长期来看一个人每日睡眠时间保持在6小时就足够了,最多也不要超过8小时。虽然长期大量少于六小时会导致心理状态发生改变,增加一定的健康隐患,但长期超过八小时患病死亡风险会更高的结论更为确定。相比缺乏睡眠,节制睡眠对健康更为重要。
  
  周末补觉有益健康
  
  不少上班族喜欢周末睡个懒觉。美国研究人员实验证明,补觉的确有助身体健康,不过,最好还是保证每日有充足睡眠时间。这一研究结果由8月1日出版的美国《睡眠》杂志发表。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睡眠与时间生物学系组织了一项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睡眠剥夺实验,邀请159名平均年龄为30岁的志愿者参与。
  
  研究人员把这些人分成两组。第一组为实验组,共142人。这些人每天只能从凌晨4时开始睡觉,8点起床。每天睡眠总长为4小时,共持续5天。5天后,这些人进行一夜时间随机的“恢复睡眠”,睡觉时间从0小时至10小时不等。另外17人作为对照组,每天都要睡足10小时。从每天早晨8时起,所有志愿者每隔2小时要接受一次长约30分钟的神经活动测试,检查他们的清醒程度和敏捷度。实验结果如研究人员先前预料:实验组成员在“恢复睡眠”后,测试成绩有所上升,但始终无法与对照组相比。
  
  英国《每日邮报》8月1日引述实验负责人戴维·丁格斯的话说:“经过某一段周期性睡眠缺失后,早晨多睡上一两个小时的确有效果。最起码,补觉能削弱周期性睡眠缺失带给大脑的负面影响。”
  
  不过,即使志愿者的“恢复睡眠”时间长达10小时,他们在测试中的表现仍然无法与对照组的人相比。这意味着,那些长期缺乏睡眠的人不能指望周末睡两天懒觉就能补回来。长期缺觉会让负面影响不断积累,增加在工作中犯错的风险。
  
  丁格斯在先前一项研究中发现,连续两周睡眠不足6小时给身体带来的影响相当于熬两个通宵。睡眠专家说,普通人每天大约需要7.5小时至9小时的睡眠。睡眠不足会削弱人思考和应对压力的能力,同时还可能削弱免疫系统。
  
  虽说睡眠时间因人而异,长期缺觉可能有损身体健康,但也有研究指出,睡太多同样不好。西弗吉尼亚大学一项研究显示,把午觉时间包括在内,如果一个人每天的睡眠时间不足5小时,那么患心绞痛、冠心病、心脏病和中风的几率会翻番。但如果每天睡觉时间超过7小时,也会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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