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摔伤入院医治竟致残疾
2008年6月30日,家住东丽区的6岁男童小瀚(化名)在摔伤右肘部半个小时后,随家长到医院治疗。X光片显示其右肱骨髁上骨折。随后,医生用手进行了复位,并用石膏固定。复位后拍片显示对位不好,于是进行了第二次复位。
当天出院时,医生给出的医嘱十分简单:“明日复查,不适随诊。”转天,小瀚的父母并没有遵医嘱带着小瀚到医院。三天后即7月3日,小瀚伤臂疼痛不止,且活动受限,才再次回到医院求治,并直接住进了病房。让小瀚父母没想到的是,孩子这一住院就是两个多月,直至9月22日才出院。其间,医院共为小瀚施行了骨折闭合复位、经皮克氏针内固定术、穿孔引流、切开减张术等治疗手段。可是,小瀚的伤势不仅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不仅胳膊持续肿胀,且出现大量组织坏死,有分泌物流出等情况。出院后,小瀚父母带着孩子前往北京治疗三次,但最终只能接受孩子落下终身残疾的残酷现实。于是,这对夫妇和孩子一起将医院告上法庭。
中华医学会在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医院在这起病例的治疗中存在判断失误、交代含糊等责任,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据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院方难辞其咎,判决其承担男童治疗费、伙食费、父母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1项赔偿,计17万余元。
针对本案,中华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中主要内容为:患儿初次进行检查中,已有血管以及神经损伤的体征,此时应高度警惕有骨筋膜室综合征导致缺血性肌挛缩的发生。在经过两次手法复位及屈曲位石膏外固定后还可能加重此症。当缺血6到8小时以上,肌肉即开始坏死。因此,缺血性肌挛缩应及早诊治,但院方对此认识不足。在向患儿家长进行交待时,应强调肌肉坏死的可能及病情严重性,但病历本上仅笼统交待:“明日复查,不适随诊。”另外,患儿7月3日入院后,体检桡动脉触摸不清,伤臂活动受限,手指感觉麻木甚至消失,血化生检查异常提示已发生肌坏死,此时已可确诊骨筋膜室综合征,应立即进行切开减张术,但院方仅对骨折复位进行“经皮克氏针固定”等措施,其医疗行为违反了骨筋膜室综合征的诊疗规范,与患儿目前的前臂、手腕、手畸形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患儿家长未遵医嘱,三日后才来医院复查,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但院方对此仍难辞其咎。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应有责任。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提供健康服务为宗旨,并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应对患者负有严格审慎的义务,尽最大可能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本案中,小瀚到该院求医,因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相关义务,最终未愈致残,院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做出合理经济补偿。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我国的医疗纠纷大多数都是我国医生引起的,我国的医生大多数都是医盲,大多数都是半吊子知识,所以也难怪我国有那么多的医托,那么多的医闹,因为我国的医生实在是不让人放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