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被指与售假者串通告餐馆索赔
导语:近日,广州市中院判决了一起因售卖假酒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剑南春酒厂成功索赔4万元。而被告湘菜馆负责人称“也是受害者”。同行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先踩好点,然后以消费为由故意购买假酒,我们怀疑酒厂是在故意“钓鱼”。
近日,广州市中院判决了一起因售卖假酒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剑南春酒厂成功索赔4万元。而售卖假酒的湘菜馆老板则称酒水并非主营业务,鉴别能力有限,“也是受害者”。剑南春酒厂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继续向销售假酒的餐馆进行索赔。
湘菜馆售假酒遭巨额索赔
经了解,去年3月份,剑南春酒厂工作人员和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某湘菜馆就餐,他们购买了一瓶印有该酒厂商标“剑南春”的白酒,经鉴定为假酒,索赔5万元。
剑南春酒厂认为,该湘菜馆在采购白酒时,没有从合法的渠道进货,主观上应该知道或者是明确知道其所采购的“剑南春”白酒系假冒商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事的湘菜馆负责人则表示,其所在饭店只是餐饮业的经营者,“酒水并非我们的主要经营业务,无法像酒类的生产商、批发商和专门的销售商一样轻易鉴别酒的真伪。”
不仅如此,湘菜馆老板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饭店销售的“剑南春”白酒是从正规合法的商店购买,而且有正规的进货单据,且价格与市场批发价基本相符。“我们饭店很重视声誉,出现假酒是因为酒厂对防伪监管不到位,应该追溯造假卖假源头,而不应该仅向湘菜馆索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商品的合法来源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特别是对于白酒等特种行业的经营和流通,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湘菜馆负责人已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酌情认定李某赔偿4万元。
饭馆质疑酒厂做法
湘菜馆负责人称,“应该从售假的源头追起,酒厂不去告经销商,只是找我们采购方,不能实质性遏制假酒。”
他还透露,同行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先踩好点,然后以消费为由故意购买假酒,我们怀疑酒厂是在故意“钓鱼”,他表示,酒厂没有直接找过他就此事进行沟通,直接通过法庭起诉,然后进行调解,酒厂的这种做法打击了市场的信任度,他只能呼吁同行之间大家联合抵制该品牌在饭店的销售。“我们也是受害者,又不是造假的,为什么只告我们?售假的经销商他们不去告,而是让我们举证他们造假售假,我们又不是执法部门,没办法找到造假和售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