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医院私查乙肝被判侵权
到东莞求职的张某在入职体检中,被医院私自进行乙肝检查,并告知用人单位,致使张某被公司拒用。张某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12 月15 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体检医院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除了赔偿精神损失8000 元外, 还需书面赔礼道歉。据悉,此为东莞因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的首宗案例。
被医院私查乙肝遭拒录
2011 年5 月5 日,20 岁出头的张先生(化名)应聘东莞市某纺织公司仓库管理员一职。应公司的要求,张先生预交了40 元体检费。第二天, 张先生在公司进行了入职体检, 由东莞某医院提供上门体检服务。当天下午,张先生在公司保安处拿到了医院的检验报告单, 才获知体检项目包含了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检测结果为“乙肝大三阳” 。随后,该纺织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 拒绝录用张先生。“体检前,医院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说过要查乙肝。”张先生非常意外和不满。
通过网络, 张先生找到了一家旨在反对乙肝歧视的公益机构。在其协助下,2011年5 月12 日,张先生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支队举报了纺织公司对入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查的情况。同年9 月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支队确认纺织公司在招聘时, 存在违法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处以1000 元罚款。同时, 张先生也向东莞市卫生局投诉了该医院违规查乙肝的行为。东莞市卫生局也对医院进行了处罚和通报批评。
2011 年9 月21 日, 张先生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体检费4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 元、交通费200 元、住宿费800 元、误工费2000 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状告医院侵犯个人隐私
2011 年 11 月4 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审, 因为涉及隐私, 该案未进行公开审理。在法庭上, 医院的代理人向张先生一方表示了诚恳的歉意,希望得到张先生的谅解, 并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对方表示, 医院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乙肝项目检查,并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纺织公司, 确有不当, 东莞市卫生局已经对该医院进行了通报批评。
此外,医院认为张先生的索赔要求部分不太合理。医院只是将体检报告交给了纺织公司, 并没有向该公司以外的人泄露, 并没有影响张先生的其他就业机会,甚至连纺织公司的人事部员工都不认识张先生,影响范围非常小。医院愿意退回张先生的体检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判定医院侵犯隐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院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且检测报告没有按规定单独密封后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人员,而是交给了他人,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医院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医院私查乙肝的行为,使张先生的隐私被纺织公司知晓, 并因此被拒绝录用。
这种否定性评价给张先生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医院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医院将检测报告交给纺织公司后, 并没有向社会或他人进行了透露,综合考量医院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 元。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和案情没有因果关系,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