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闹”将由公安处罚

jswei69| 2011-12-15 16: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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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上医疗纠纷怎么办?提请诉讼,成本高;直接找医院闹,又不合法。昨天,记者从南昌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我市将采取第三方介入处置医疗纠纷的办法,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公正独立地调解医患纠纷。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政府还颁布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对我市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调解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将于2011年12月26日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正式建立。

 

  预防

 

  医院要设置患方接待场所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双方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不得隐匿、篡改、伪造病历

 

  《办法》对医患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医疗行为有异议,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医生不按规定写病历将受罚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的;不按照规定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不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不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不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的;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或者进行处置的;不按照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的;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处置

 

  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

 

  都说隔行如隔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病人来说,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病历资料。但在搜集病历过程中,就怕会受到医院的阻挠。

 

  对此,办法提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医院应告之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和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先行处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或者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赔偿超2万元 医院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医调会”调解或者选择其他合法途径。

 

  同时,《办法》规定,赔偿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闹”捣乱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办法》提出,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按照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包括: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以尸体相要挟将尸体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医闹”警力要赶赴现场

 

  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医闹,让医院头疼,也让一些人解读成“不闹不赔,大闹大赔”。对此,《办法》提出,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其通过“医调会”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拒不听从劝导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过激行为,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

 

  调解

 

  设“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

 

  《办法》提出,市、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由“医调会”委员和“医调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医调会”应当建立和公布人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据了解,“医调会”属于人民调解组织,是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调解平台,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没有隶属和利害关系,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特约监督员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此外,建立医学咨询和法律咨询机制,为人民调解提供参考,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专家库”。

 

  5种情形“医调会”不予受理

 

  “医调会”对医患双方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选择人民调解员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至5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选择1至5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医调会”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同时,“医调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医疗纠纷3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

 

  《办法》提出,“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

 

  经“医调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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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闹 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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