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市才是真正的无从监管
今年8月,邯郸推出有奖举报政策,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可获奖10万元。律师殷清利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使用拍照、录像等各种取证手段,并请工商现场查处,但均无果。11月14日,殷清利走进邯郸丛台区法院,递上诉状,状告邯郸市工商局、丛台区工商局涉嫌违法。(12月13日《新京报》)
历时4月,蹲守举报问题食品10起,却无一得到解决,其中3起甚至已经超过了处理期限。举报过程中,伴随的是若干不法商家的求情、央告和骚扰,是为了截获问题食品而与商家进行的斗智斗勇。一边是政府高调奖励举报的政策,另一边却是举报查处中的重重阻碍。从举报到奖励,这本该划上等号的两者间实际上却又如此遥远,似乎永远可望而不可即。
表面来看,查处的困难在于取证难。你提供了问题食品,商家并不承认。可取证作为查处的基础环节,本来就需要克服重重困难、不断接近真相,难道商家会主动公开违法证据等待查处吗?更重要的是,对商家的狡辩,举报者指出可以调阅监控录像,但是根本不被人理睬;举报者出示自己拍照录像的证据,依然不了了之,问题又在哪里呢?甚至举报者带着工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原本存在问题的商品转眼已经无影无踪。有如此消息灵通的商家,取证不难才怪了。
面对举报者的坚持,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是小工商所,人家是大超市,惹不起”。可是,工商所规模再小,级别再低,都担负着市场监管职责。机构有大小,责任无高低,难道因为机构小就可以不履行监管义务吗?再说,即便真有现实困难查处不了,为什么不提交上级机构及时查处呢?数月之间,同一位举报者的10次举报竟然无一得到解决,到底是小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还是根本不想惹,其实也就不难想象了。
不怕监管机构小,只怕责任被虚置。为了表面的市场繁荣和效益,放松对企业的监管,甚至出于私利而与被监管对象结成同盟,权力成为了利益的交易品。若非如此,即便查处过程存在困难影响进度,却为何本来只应为监管部门所知的举报者身份很快便被商家知晓,并且公开对举报者进行规劝和骚扰呢?若非如此,面对监管部门突然袭击式的调查取证,商家为何会提前列队恭候呢?
食品安全面前,从来没有“小”工商、“小”监管。不管监管机构大小,都是在行使市场监管的政府权力。很多时候正因为监管自身的失职,不法商家才会更加胆大妄为、违规经营。举报有多难,监管就有多弱。换言之,果真有不法商家的“大”,根本也在于监管自身的“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