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护人员职业安全无保障

jswei69| 2011-12-13 0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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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近日,在由健康报社、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制化建设座谈会上,让立法的航船尽快起航,成为临床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专家的急切呼唤。

 

  技术性法规或可先行

 

  “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从业者,其职业暴露应置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之下。因为如果医务人员受到了感染,他就可能在从业活动中成为一个传染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王焕强教授说。

 

  “随着2000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美国的《针刺安全预防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在美国已经立法。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在开展针刺伤的有关工作,但还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法案出台,欧盟有标准但是并不是真正的立法。”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中心主任孙纽云判断,在这一大形势下,立法在中国可能需要长远的过程,需要相关人士的共同推动。

 

  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吕学静认为,职业暴露防护法制化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但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要考虑路径、重点和突破口。

 

  具体到该项立法的路径,一位精通卫生相关立法的官员说,要深入思考到底是适合实施性立法还是创造性立法,是制订普遍性的规则还是制订技术性规则。这位官员进而分析,如果国家有法律规定但不充分就需要实施性立法。如果说现在从国家层面法律就是一片空白,那么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出规定就是创造性立法。

 

  “还可以用技术法规加以规范,有时候它的强制效力比普通的政府规范还显著。”这位官员说。一些专家也认为,对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立法,首先确立技术性法规或许是一条可以走得较快、较容易也有效的道路。

 

  职业病目录需扩容

 

  在一些职业病专家看来,技术性规范可能受困于非强制性。2009年发布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就因被定为推荐性规范,而被一些临床医务人员指为流于形式、执行不力。被更高、更权威的法律如《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认可、保护,成为受访医务人员的突出诉求。

 

  一位熟知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官员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这里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特指外伤。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纳入这类工伤有困难,反而更适合纳入职业病。

 

  据悉,目前我国职业病管理要严格参照职业病目录。该目录有115种病种,纳入其中的病种才是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这115种病中,由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有3个,即森林脑炎、炭疽、布氏杆菌病。除此之外,《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提到,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典期间因很多医务人员在临床一线抢救病人过程中感染风险很高,当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了一个通知,允许医务人员在临床一线抢救病人期间感染非典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位官员介绍。

 

  鉴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案)》仍在审议中,职业病目录也将随之重新制订,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教授建议,在进一步调整完善该目录时,应将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可能感染的疾病纳入其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还介绍,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新修订职业病名单时,将生物接触、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的职业病,如肝炎、艾滋病、破伤风、结核等都纳入其中。而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名单和我国的名单最大的不同是,其在每类疾病后面有一个开放式的条款,将“以上没有提及的由工作场所其他因素引起的疾病等”也囊括在内。“这个开放性条款很值得我们借鉴。”

 

  基础研究仍待丰富

 

  在孙纽云看来,推动职业暴露防护立法,需要建筑在坚实的基础上。而她目前投身的医疗安全促进项目,正试图为立法提供翔实的基线数据。“我们希望把基线数据调查做得更翔实,把基础调查数据的面扩大,做大样本的循证医学。另外,数据搜集上能不能做深层次的相关因素分析?到底给医务人员带来针刺伤的风险有多高?风险原因到底是什么?需要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应的防护措施是什么?这都需要分析。”她表示,只有在此基础上,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才会更有说服力。

 

  “现在法律上给予医疗或者针刺防护方面的救济通道显得少了,需要多管齐下共同保护处于职业暴露下的医护人员的健康和权益。”解志勇称,事关医务人员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助于推动立法的各种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行动都应该被推崇。

 

  “不管是技术的法规、职业病目录,还是基线调查,希望尽快行动起来,让立法的航船尽快启程。”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医院感染控制专家武迎宏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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