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变肾源中介为病友提供肾源
调查动机
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影响较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国家对此明令禁止,但仍有少数人铤而走险。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此案集中反映了当前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市场特点及打击此类犯罪所面临的难题。
看着身患尿毒症的女儿琪琪躺在病床上,琪琪妈妈心都碎了。
当看到同样身患尿毒症的李某,找到合适的肾源后,成功做了肾脏移植手术,琪琪一家人看到了希望,决定砸锅卖铁凑钱为琪琪寻找肾源。
李某出院时,琪琪妈妈央求他帮助寻找肾源。作为病友,李某动了恻隐之心,于是索要了琪琪的配型数据。李某知道,此前帮助他寻找肾源的赵某,手中可能有肾源线索。他就是通过赵某“搭桥”,出高价买到了合适的肾源。
赵某为何人,竟有如此能耐?原来,赵某通过中介将自己的肾脏卖掉后,发现供应活人肾脏器官有巨大的“市场”,于是专门做起了“肾源中介”。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将上述案件侦破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涉案当事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暴露出目前侦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遇到的调查取证难、刑事处罚难等难题,亟待加强立法监管。
肾源中介“潜伏”医院
此案被侦破后,诸多细节逐一展现出来。
记者了解到,李某患上尿毒症后,一直等不到合适的肾源。他在绝望中通过网络联系上了赵某。
在李某支付了10万元后,赵某为他找到了合适的肾源。李某成功做了肾脏移植手术后,不少病友在羡慕的同时,也求他帮助寻找肾源。
琪琪就是其中的一个。
“我在医院住院时间比较长,所以认识很多尿毒症病人。我做完肾脏移植手术后,琪琪妈妈求我帮忙给找一个‘肾源’,我就同意了。”李某说,之后,他很快与赵某取得联系,把琪琪的配型数据给了他。
不久,赵某回话说,已经给琪琪找到了合适的肾源。
于是,李某和赵某两人安排肾源提供者王某与琪琪一家人在医院见面。双方见面时,李某说:“我把人带过来了,你们看一看,要是合适,就把价格定下来,不合适就算了。”
琪琪一家人对王某的情况比较满意。经商谈,李某与琪琪家人把价钱定在11.5万元,在琪琪做肾脏移植手术时付清,做手术前需要的证明材料由琪琪家人准备,肾源提供者王某以琪琪亲属的身份出现。
此次见面后,琪琪做肾脏移植手术时,其家人按事前的约定向李某付清了11.5万元。李某收到钱后给了赵某2.5万元。王某出院后,李某向其支付了4万元,剩余的钱全部在李某手中。
“做‘肾源中介’要先养一些准备卖肾的人,为他们提供食宿,如果找到买家都有钱赚。”李某说,他们在网上发布一些找肾源的消息,有时还把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数据一同发布,供需求者联系。
“肾源中介”也是卖肾者
《法制日报》记者在搜索类网站上输入“买肾”字样,出现了数十万个链接。随意点击这些链接,就有写着“提供健康肾源”之类的帖子。
为李某提供肾源的赵某,就是通过网络把自己的肾卖掉的。
赵某说,他于2001年毕业于陕西省西安市一所大学,毕业后在西安一家公司做了两年软件工作,后来自己单干。2008年11月,他做生意赔了钱,手头急需用钱。在心力交瘁之际,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寻找肾源的消息。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赵某按照网上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在郑州见面,经过体检,对方取得了赵某的配型数据,然后成功将赵某的右肾卖了出去。
“之后,那个中介不干了,我们就没有再联系,但我知道了其中的操作步骤。”赵某说,他发现“肾源中介”有利可图,于是在2009年7月与一起租住房屋的小强尝试一把。
“‘肾源中介’就是给想要卖自己肾的人和需要肾脏的患者牵线搭桥,促成他们完成肾脏的摘除和移植。”赵某说,他和小强之间的分工是,小强负责找“供体”,就是找想要卖自己肾脏的人,并将他们联系到郑州来;他主要负责“养人”,就是租一套房子,给想要卖肾的人提供食宿,同时也在网上QQ群里发布这些要卖肾的人的配型数据,联系需要换肾的患者。
赵某说,找到“供体”后,他要先当面看一下这个人的情况,比如看看身高、体重、长相,问问此人找过别的卖肾中介没有,是否自愿出卖自己的肾脏等,然后再带其进行体检。如果一切正常,就带其作配型,然后将配型数据发到网上。
“需要换肾的患者对提供肾源者的基本情况很在意,身高不能低于1.70米,个子矮了肾脏小,长相还得差不多,体检就是看其身体是否有毛病,如果有毛病,哪怕是小毛病,我们也会拒绝,不然会带来麻烦。只有符合我们条件的人,我们才会将他‘养’起来,供患者选用。”赵某说。
假证明为卖肾提供便利
据赵某交代,卖肾者要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做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与被摘除肾脏的人有亲属关系,所以这些证明材料都是假的。
为琪琪提供肾源的王某,也是通过多个假证明,才把肾卖给琪琪的。
王某说,2009年6月,他在上网时,与赵某取得了联系,得知卖一个肾可以拿4万元,还有红包,就是营养费和医药费之类。
王某来郑州时,是小强去车站把他接到赵某的租住地。没过多久,王某就与李某见面了,李某说:“我现在手上有一个病人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做这种手术也没有什么风险,对人体又没有什么坏处。”
在李某的牵线下,王某见到了琪琪的父母。他们对王某说:“人少一个肾不影响身体,你如果肯做这个手术救我们的女儿,我们以后对你就像对亲儿子一样,你有什么事都可以来找我们。如果你同意,就以琪琪的亲兄弟出现,我们负责给你提供证明材料。”
王某表示同意后,琪琪父母把家庭成员向其介绍了一遍,要求他全部记住。在医院等单位的询问中,王某均以琪琪的亲属出现。
手术后,王某偶然获悉,琪琪家共支付了买肾款11.5万元,而自己只得到了4万元。王某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李某等人非法买卖肾脏的行为。
至此,该案才浮出水面。
人体器官供求存在“大市场”
“此案暴露出人体器官交易异常隐蔽。”办案人员介绍说,从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在募集“供体”、组织“养人”、查找配型等环节,借助网络即时通讯联络,交易手段异常隐蔽,一些急于卖肾的人,主动通过QQ和电话号码与其联络,投靠“中介”,甘当“供体”。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从寻找供体、受体到器官成功移植,经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医院、公证、公安等单位众多人员的参与和介入,才能确保人体器官成功交易。
“今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这也是对‘肾源中介’刑事追责难的一个原因。”一名办案人员说,如果将“组织”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以此作为立案和取证标准,对偶犯就很难依照这项罪名进行立案查处;其次,对“组织”的理解是否意味着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据此条立案,如果发现单起单人的行为是否又会按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来定罪?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这名办案人员建议,应尽快出台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肾脏移植手术中,医院是一个关键环节。那么,医院对“肾源中介”的存在是否知情呢?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的疑问,郑州市一名不愿具名的医护人员说:“看着那些躺在病床上等待肾源的人,谁心里都不会好受。为了延续那些急需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命,只要手续齐全,医生也不愿去说穿。”
“人体器官移植背后,涉及捐献体系、伦理、人情、经济等方面更多的问题。”这名医护人员说,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与“受体”的比例为1比100。我国每年约100万名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显然,供体少,患者多。
记者了解到,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活体器官的接受人必须是捐赠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尽管有明确的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地下市场”仍然存在。
不少医护人员认为,人体器官供求之间存在“大市场”,加之一些患者一时难以找到肾源,就不惜出高价暗地里买肾救命,于是就有些中介钻“亲体移植”的“空子”,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
“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郑州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应从改变器官捐献率极低的现状着手,进一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程序、补偿机制,让“肾源中介”无机可乘。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链条
寻找“供体”,给“供体”提供食宿,安排“供体”体检
在网上发布“供体”配型数据,联系患者
安排“供体”与患者见面,谈妥价钱
由患者给“供体”提供假身份证明材料
进行移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