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老师打耳光后下落不明 家长怒诉讨寻人费
案情
吉安人严某的儿子严小强就读于泰和某中学。2008年10月9日,严小强与3个同学发生争吵。班主任孙老师调查后,确认严小强有错,且查实本班级因严小强前一天晚上就寝时在寝室大闹被校值周老师扣分。于是,孙老师在当天的早读课堂上对严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众打了严小强一耳光。
当天上午第三节课时,孙老师发现严小强没来上课,便立即拨打严小强家里的电话,在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又派学生到另一学校找严小强的弟弟以询问严小强下落。
在一直未找到严小强的情况下,泰和县某中学向派出所报案,在吉安、泰和等地多处张贴寻人启事,并在当地电视台及报刊发布寻人启事,多次派老师、发动学生到外面寻找。班主任孙老师被停课一个多学期,在吉安、泰和各工厂、学校等地寻找严小强。
2009年6月,孙老师、王老师和严小强的舅父到深圳市宝安区寻找严小强,被告为此花费1万余元,另外学校还借给严某9000元,用于寻找儿子,但严小强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严某认为,班主任孙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殴打严小强,对于严小强的失踪学校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班主任孙某赔偿其寻找儿子花费的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是关于幼儿园、学校对于在校生受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纠纷。《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补偿。”从该规定可知,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如教育设施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教师有失职行为或其他基于学校的因素而导致伤害,学校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本案中,第三人孙老师对严小强违反校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属正常履行教师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其在课堂上当众打严小强一耳光,是导致严小强离家出走的诱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孙老师作为被告泰和县某中学的教师,被告应当对其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严小强系离家出走,且尚未成年,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因此两原告对严小强的出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未就其损失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鉴于某出走后原告寻找儿子的实际存在,也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万元,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