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利润超2000%是明目张胆的抢劫
药是老百姓救命的希望,然而,药价利润超高,这根本是明目张胆的抢劫。2000%,6000%,9000%——这是央视等媒体在近期调查中所得到的部分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之间的利润幅度。药品的利润居然直追毒品,贩卖毒品是犯罪,那如此高利润的贩卖药品,难道就不是犯罪了吗?
马克思说资本“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对普通患者来说,9000%的暴利不啻是一场明火执仗的抢劫,超级暴利利益链上的每一个分赃者——包括药厂、医药代表、医药公司、医院和医生,手上其实都沾染了罪恶甚至鲜血。想想那些因药价畸高而放弃治疗乃至丧失生命的患者,那些在医患冲突中受到伤害以及因伤害他人受到法律惩罚的人,谁能说这些悲剧、痛苦,与药品的超级暴利无关?
对上述罪行视而不见,是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的渎职。这也是一种罪行,无论监管者是否从超级利润中分过一杯羹。
药品超级利润是一个典型的潜规则案例。它符合潜规则的诸多特征,从对法律精神、职业道德的漠视,到心照不宣的利益分成比例。但从历史上看,潜规则既不是必须存在的利益分配形式,也不是不可以治愈的沉疴。潜规则是对于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的被动适应以及对监管漏洞的主动利用,根本而言,潜规则是一个社会“明规则”的映像与合谋。
就药品超级利润这一案例来说,“明规则”的合谋体现最明显之处,是药品“天花板价”与中标价的制定。按照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办法,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竞价采购,价格由当地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这个审定公布的价格也叫中标价,中标价是医院采购药品的最高限价,可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部门,都避谈中标价是如何制定的;发改委为每一种药品制定了最高零售价,要求医院零售价不得超过它,这被业内视为“天花板价”。然而,调查发现,即使不少药品的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根据这样的中标价计算出来的医院零售价,也依然低于发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
发改委的这个“天花板价”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对此问题,有关部门保持了沉默。这是一种可耻的沉默。作为监管部门之一,制定出的原意是平抑药品价格、遏制药价虚高的“天花板价”,却成了引领药价继续扶摇直上的标杆。无论这一价格是通过何种程序制定的,也无论监管部门的成员是否参与分肥,对“合谋”的指控,价格制定者都难以自辩。
当然,监管者不仅包括制定“天花板价”的发改委,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监管部门是名声已随着郑筱萸落马而略显狼藉的药监局。最新落马的国家药监局官员是原副局长张敬礼,其近日因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受审。药监系统集体扎堆腐败,监管失灵与权力腐败向来如影随形,监管的缺位在所难免。
这种监管缺位不能以“失察”轻轻带过。9000%的药品超级暴利存在于“新医改”启动,即2009年8月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两年多之后。“新医改”的方向是明确的,就是解决2001年以来药品集中招标办法未能解决,反而被“潜规则”了的药价虚高问题。也就是说,最迟在2009年,药价存在超级利润,已经不是行业内的秘密,监管层是了然的,只是没有被媒体捅破而已。“天花板价”及中标价本应配合新医改启动予以调整,但足足两年时间,一些省份却迟迟不动。这不是失察,而是视而不见;不是失职,而是渎职。
对药品超级暴利问题,国务院医改办回应,造成不同地区药品利润巨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地推行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进程快慢不同。这种解释不能卸去监管部门的责任,但可以带来希望:在一些推行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进程较快的省区,药品利润相对而言确实得到了遏制。潜规则的顽固之处在于,无论一种规则字面上多么细密严谨,最初效果如何明显,它总能渐渐使之扭曲异化,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只要使潜规则得以存在的大环境不变。
在药品超级利润案例中,所缺的是公开透明和问责监管,需要给媒体和人大代表更大的空间。显然,这些都还需要时间。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坦言,“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养医,首先不是改公立医院,首先是改政府自身,改革我们自己的一些体制机制……政府应该首先检讨自己,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导致医院出了这些问题。”药品超级利润所所暴露的乃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潜规则体系,不是影响蝇头小利分配而是公共权力分配的潜规则体系。正是这一体系的存在使包括医药在内的各行业内潜规则的滋生成为必然。这一体系不除,即使9000%的药品利润会暂时消匿,对弱势群体的掠夺也势难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