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纠过万不能私了引争论

jswei69| 2011-11-24 1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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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或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此外,还给“移尸”定了时间限制,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

 

  话题 1

 

  赔付过万公立医院要走程序

 

  争议:不用动不动赔钱VS患者处于劣势

 

  赔付金额超过1万元就不能私了!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也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除自行协商解决外,还可通过包括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依法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声音:这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不小震动。记者随访了广州市数家三甲医院的医生,他们普遍表示,为了息事宁人,“私了”是医院经常采取的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因为害怕家属闹事,医院很多时候不管自己有没错就选择赔钱”,广州市某三甲医院的李医生说,走正规程序对医院而言是件好事,“这能给事件一个公正而全面的交代,不用动不动赔钱了事。”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据省医院协会代表、省和谐医患关系调解委员会主任周继华透露,广东每年有2.5万—3万件医疗纠纷,如果过万元就要走程序,医院能处理得过来吗?据李医生介绍,医院有专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包括出庭也是以医务科为主,说到专业问题时才需要医生出面,所以我们还是比较欢迎走程序的。”

 

  不过,不少受访患者却认为,医生可拿这条规定当“挡箭牌”,“原来,医院最起码愿意赔钱,现在如果走程序,作为医患关系中,患者对信息把握能力较弱,对专业知识掌握非常有限,往往处于劣势。”

 

  因此,不少专家呼吁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以公平、快速地化解医患纠纷。这一设想在草案中得以实现。草案规定,广东各地级以上市都要设立医调委。

 

  话题 2

 

  死亡后12小时内须送殡仪馆

 

  争议:法理与人情如何兼顾

 

  草案也明确给“移尸”规定了时限。根据草案,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协助死者近亲属和殡仪馆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相关处理事宜;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

 

  不仅如此,如果家属阻碍移尸处置,民警还有权移放。若患者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将受到处罚。

 

  声音:“若患者在医院死亡而家属对其死亡存在异议的,很多都爱拿尸体说事,以此作为筹码跟医院谈判,要求赔钱。”据广州市某三甲医院门诊办的陈医生说,设灵堂、拉横幅、披麻戴孝而妨碍医院正常运作的事件时有发生,若能确保12小时移尸,起码能保障医院的正常运作秩序。

 

  然而,也有市民对此表示疑虑。“患者家属的情绪本来就不好,如果因为强制措施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怎么办?”广州市民张小姐表示,对于这类问题,是否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法理和人情。

 

  草案看点

 

  ●患者享有五大权利

 

  (一)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院三种情形可免责

 

  草案中有一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闹”将追究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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