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医疗纠纷草案 禁私了“医闹”将究责

xiaoke| 2011-11-23 1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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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医患矛盾爆发的案例层出不穷,医患关系几乎跌至冰点。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草案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和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或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草案看点

 

  ●患者享有五大权利

 

  (一)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院三种情形可免责

 

  草案中有一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闹”将追究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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