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一种“社会病”?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悦悦在过马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竟然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见死不救。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
佛山“小悦悦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关注度不亚于此前任何一次的见死不救事件,盖因18位“巡视员”的冷血太伤人,谴责声声切,反省句句真……可是,谴责之后,谁敢担保同类事件不再发生?老人跌倒无人敢扶,谴责还少吗,结果事件还是频频发生。因此,对社会道德屡屡触底进行道德谴责是需要的,但不能止步于此,要把更多的注意力花在治理的技术层面,这样才有可能减少见死不救事件的发生。
见死不救是一种“社会病”,有道德、心理、法律、社会等层面的原因,需要多方位、长时间的介入“治疗”,难以毕其功于一役。目前,至少有两个方面可以考虑:一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加大对见义勇为者正面激励的力度;二是道德萎靡,法律兜底,将见死不救罪提上立法议程。
好人难做,好事难为,见义勇为成本太高,是时下许多人面“义”前逡巡,甚至退避三舍的重要原因。为此,必须降低见义勇为成本,提高做好事的收益,无论是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还是物质鼓励,都要从呵护善念、引导向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高度出发。譬如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褒扬,对好人好事予以奖掖,帮助被诬陷的热心人士进行维权……
虽然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当道德滑坡,难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礼失求诸野”,寄望于法律便成必然诉求。有些国家,也有将“见死不救”入罪的先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几年前,我国也有专家有此动议,但遭炮轰。在“见死不救”惨剧频仍的语境下,在大胆假设的前提下,能否小心求证“见死不救”入罪问题呢?窃以为,只要利大于弊,将其入法也是可以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