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第一天猝死 家属获赔52万

晓息| 2014-08-19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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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超市上班第一天,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被诊为心源性猝死。聘用该男子的公司否认与其的劳动关系,没有给该男子缴纳工伤保险。经法院裁判,男子在工作中中死亡,属工伤,该公司需赔偿家属52万余元。

 

韩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称,2012年3月23日,韩先生经物美大卖场的一名营业员介绍,到北京一家保洁服务公司应聘为员工。同年3月25日,韩先生被保洁服务公司派遣到门头沟的一家物美大卖场正式上班,负责管理购物车。当天下午3时30分许,韩先生在工作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半小时就去世,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保洁服务公司否认与韩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4日,通州区人社局认定韩先生的死亡视同工伤,但保洁服务公司没有给韩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进行工伤赔偿。经过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保洁服务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费3.1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万余元。

 

保洁服务公司不同意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称公司并没有录用韩先生为员工,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

 

通州法院认为,韩先生死亡视同工伤,保洁公司理应赔偿,并判决维持了仲裁结果。

 

聘用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应给员工缴纳相应的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如应单方原因未做好员工相应保障工作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的,聘用公司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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