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嫖娼监狱蹲1年 不满处罚状告警方

园园熊| 2014-06-06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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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警方有权利对违法人员进行收容教育,前段时间议论纷纷的黄海波招嫖一案也因为其被收容6个月而被众多网友认为量刑过重。日前,中山市也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杨姓男子因嫖娼被抓,警方拘留其15天后被判收容教育1年。男子不服,状告警方但败诉。

 

男子嫖娼被收容1年

 

中山市东区起湾村男子杨某强,今年45岁,在当地搞装潢生意。2013年5月17日中午11时,午饭时间,他在路过中山大柏山柏莲里12号出租屋时,一名四川籍年轻女子付某向他招嫖,两人谈定50元一次的价格后,进入出租屋里进行性交易。事毕后,杨某强没来得及付钱,便被民警控制,现场缴获使用过的避孕套一个,随后两人被带走。

 

当天,中山公安局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拘留期满后,警方对其做出收容教育决定书,称其多次嫖娼,有恶习,对其转为收容教育1年。

 

警方认定其有“恶习”

 

杨某强认为处罚过重,2013年6月27日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公安厅认定:杨某强自2012年9月起,多次嫖娼卖淫女付某,有杨某强和付某口供为证。当年7月31日,省公安厅认定中山市公安局对杨某强的收容教育一年的处罚决定正确。

 

随后杨某强委托律师,将中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案情争议的焦点是杨某强嫖娼几次,有无嫖娼恶习。在法庭上,杨某强辩护人称,杨某强只嫖娼了一次,“公安说杨某强多次嫖娼,证据不确凿,收容教育1年适用法律不当。”辩护人还称,公安仅用现场缴获的一个避孕套和杨某强在公安局录的口供,不能证明杨有嫖娼“恶习”。

 

中山市公安局表示,根据嫖娼的不同情况,警方可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两者都是行政处罚,拘留之后再收容没有问题,不是一事二罚。

 

法院认定收容正确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杨某强败诉。中山市中院2013年12月31日做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获得杨某强和付某的口供承认“多次嫖娼”,故两人“多次违法行为事实充分”。

 

判决书还称,虽然中山市公安局在本案收容教育处罚决定中只认定了杨某强和付某于2013年5月17日12时实施的卖淫嫖娼行为,确有欠周全,但不能改变杨某强多次实施嫖娼的事实。

 

被收容教育8个月后,杨某强因为表现不错,今年4月3日提前2个月获得自由。但杨某强仍坚持认为,自己只嫖娼一次,被收容教育1年处罚过重。“我在收集证据准备申诉。”杨某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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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习界定模糊

各地判例不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

 

但到底几次嫖娼才叫“恶习”,该决定并没列明,各地判例不一。2013年9月有媒体报道,广州男子潘某花50元嫖娼被抓,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15天后收容教育6个月。男子状告广州公安机关。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警方对男子所做询问笔录、缴获物证和嫖资等,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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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收容教育 嫖娼 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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