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

newvivi| 2011-10-11 0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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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份,周超与13岁少女张某在其家菜地相遇,两人随即聊了起来,觉得十分投机,互相就亲热了起来。同年11月份起,周超以谈恋爱为由,多次跟张某约会,然后带张某回自家卧室过夜并与其发生性关系。2007年5月12日至14日连续两个晚上,周超又在自家卧室与张某过夜并发生性关系。张某父亲得知其在周超家过夜后,于14日早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干警随即赶到周超家,发现周超与张某同居一室共寝一床,遂当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

 

  周超及其辩护人称,周超与张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并不明知张某年龄未满14周岁,且张某也承认每次与周超发生性关系均是自愿的,据此周超的行为没有构成强奸罪。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超在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交代中承认过张某的父亲在警告他时曾明确告诉他张某年龄未满14岁。况且张某当时还是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根据周超的认知能力,他应该意识到张某是个未满14岁的女孩。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证明张某确实未满14岁,因此对周超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无论张某与周超发生性关系是否属自愿,只要周超明知张某年龄未满14周岁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法院考虑本案犯罪情节特殊,有女孩的主动因素催化,且被告人系青少年,在性的问题上较冲动,自制力差,属在不知不觉中违法,没主观恶性,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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