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驾撞人何以敢以身试法?

xiaoke| 2011-10-31 1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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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河南省汝南县梁祝乡派出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行至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目前王银鹏已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也已介入调查。

  

 

  每一起悲剧,无不让人错愕。5条鲜活的生命,转瞬之间沦为轮底亡魂。对公众而言,除了对不幸者的同情,所有的情感,都以愤怒的形式指向了那为社会所不容的酒驾,而“民警”、“警车”这些掺杂在悲剧里的字眼,更让人难以接受。

 

  规则的修缮,总建基于理性的反思,搁置下情感的愤怒,剩下便是从一起本可避免的偶然事故之中剥离出必然的因素,藉以为社会的健康运行提供可资依循的路径。

 

  虽说,从目前来看,细节尚待厘清,是否涉及公车私用,亦是未知命题。但在此之前,民警酒驾,并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这是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实。而在这之后,更宏观的背景是,酒驾已成车祸致死的很重要原因,公安部亦多次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打击酒驾。而就在今年,醉驾已写入刑法,那么,值得追问的是,在社会屡屡重申酒驾之害并将打击酒驾醉驾一再升级的情况下,身为民警,王银鹏何以敢以身试法?

 

  侥幸心态固然是一种原因,但若将这理解为全部因素,那么民警酒驾与普通人酒驾便失去了差异性。事实上,经验早已告诉我们,身份上的符号意义,往往为解读执法者“知法犯法”提供了一种维度,那便是有些执法者不自觉地将自身摆在“特赦”的无约束地带:肇事者王银鹏为乡派出所所长,又驾驶警车,自然无惧酒驾被查。这即是说,他的权力身份让他无视违法风险,进而为悲剧埋下了伏笔。

 

  然而,个体通常只是整体的切面。因而,在试着对一个民警的知法犯法之恶去追根溯源时,理应回到社会层面审视。而之于整个社会,虽说,国家构建法律是为约束所有人,这早已成为颠扑不破的常识。但,常识与现实的矛盾在于,有些失范的权力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的并不鲜见,而执法者倚仗权力游离于法律问责之外亦时有发生。

 

  因而,民警酒驾致人死亡,与其说是个体违法冲动下的偶然情况,毋宁说,这背后可透视出更多失序。而倘若隐患不除,同样的悲剧便难以禁绝。

 

  如果说,相较于道德、伦理,法律是兜底的底线,那么,执法者克己守法,这是法律最后一道防线,又是底线的底线。而当底线的底线失守时,悲剧自然发生。

 

  相关资料:酒后驾驶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1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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