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泸西11·18爆炸凶手行为很“男子汉”

phoebe| 2011-10-28 1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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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庭审上,辩护律师用车祸中的紧急避险来比喻王飞云杀死9人的恶行,并称这样的行为很“男子汉”,引发一片法庭上下哗然。

 

  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庭审第四天
  
  比喻,即是用跟甲事物有相似之点的乙事物来描绘或说明甲事物。
  
  在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审判第四天的法庭上,这一修辞手法被大量运用。
  
  辩护律师用车祸中的紧急避险来比喻王飞云杀死9人的恶行,并称这样的行为很“男子汉”。当然这样的言论遭到公诉机关极力反对,就连法官也立即制止。
  
  而公诉人用“打死小偷不算正当防卫”的例子来印证辩护律师的观点,辩护律师则马上指出对方在偷换概念。
  
  双方你来我往,激烈交锋,法院究竟如何判决,拭目以待。
  
  王建福拿着之前写好的材料做最后陈述。
  
  “11·18”枪案王建福一方庭审进入第4天,也是最后一天。昨日的庭审重点仍然是辩论,公诉机关一名检察官对阵26名被告辩护人。辩护人的意见林林总总,公诉人反驳丝丝入扣。辩护人一度把亲手致死9人的王飞云比喻为英雄,公诉人则指辩护人把严肃的案件演义成电影脚本。庭审结束了,大部分被告都认罪了,除了首犯王建福。
  
  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不严重?
  
  王飞云杀人所用的枪支是王志鹏卖给他的。因此,王志鹏被指控非法买卖枪支罪,情节严重。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买卖枪支的罪行,辩护人认可,但认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辩护人称,另案起诉的何文荣涉嫌非法买卖炸药,另案起诉的起诉书却说他情节不严重,那王志鹏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也不能算情节严重。
  
  公诉人当即提出反对,审判长认为“反对有效!”
  
  王志鹏的辩护人又从另一方面对王志鹏开脱。他说:王志鹏在将“11·18”案中射击的小口径步枪卖给王飞云时,没有贩卖子弹。子弹是王飞云从王志鹏的抽屉里拿的。而王建福曾供述,这6颗子弹在洗煤厂后山树林里试枪打完了,且王志鹏的子弹口径是5.6毫米,但法医在死者身上取出的子弹是5.0毫米的。
  
  “王志鹏卖枪的时候,没有一起贩卖子弹。”辩护人表示,从这一点上,不能证明王志鹏“情节严重”。此外,辩护人还在庭上把王志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拉来为王志鹏开罪。其认为,警方没有把这支有证枪支收走,是否要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但这个辩护词再次遭到了公诉机关的反对。
  
  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无罪?
  
  庭审中,木贞勇一直是认罪态度,但昨日庭审中,木贞勇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这也是本案唯一一个无罪辩护。
  
  辩护人提出,木贞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木贞勇虽和王建福一起到了开远,并在王建福到弥勒县公安局自首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装有枪支的包带回泸西。到了泸西,有人开包木贞勇方知装有枪支。从这一点看,木贞勇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案件的。由于害怕,最终木贞勇将枪支埋了。从上述行为来看,只能说木贞勇不是一个良好公民,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上交枪支。检察机关已查证,木贞勇在本案以前,没有伤害过任何一个人,因此,他的行为不能算作窝藏,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表明其犯有帮助毁灭证据罪。
  
  被指控窝藏罪的被告人辩护人均说各被告的行为只能算是帮助毁灭证据罪,不构成窝藏罪。但公诉机关认为,国家法规是个大条框,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只要被告所犯的罪行符合窝藏罪要义与概念就行。虽然有些罪行可能适合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根据法律规定,触犯多条罪行的,要按照最重的一条来处罚。所以,指控多名被告犯有窝藏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杀手王飞云是英雄?
  
  第一轮辩护结束,公诉机关就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综合答辩。公诉机关认为,王建福说公诉机关诬陷他,没有任何证据,背离了事实。明明犯了罪,还把自己说成是一个被打压的人,充分证明了王建福拒不认罪、不思悔改的态度。
  
  王建福的辩护人把王飞云说成为了井下100多个兄弟的安全才挺身而出引爆炸药、开枪射击。简直把王飞云说成了一个救世主、一个英雄。“这简直就是一个传奇,是现实版的《为了一百多个阶级兄弟》”。
  
  对于马军抛出王飞云、王建福等人“炸出黑社会”的论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表示,不能把王建福、王飞云塑造成英雄,“如果所有人都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来解决矛盾,这个社会就没有平安可言。”
  
  第二轮辩护,马军再次为第二被告王飞云进行了辩护,虽遭公诉机关反对,但他以王飞云和王建福是同案犯为由,完整发表了辩护意见。
  
  马军说,小松地煤矿地面上,郑春云带着一百多人,拿着刀枪棍棒、扬言要杀死王建福,在他们脚下100多米处,是正在井下作业的100多名随时面临生命危险的工人。在这两方人中间站着的是王飞云及王飞云编织的防卫网。
  
  “为了一百多名矿工兄弟,王飞云引爆了炸药、开枪射击。”最后,马军套用公诉人的话说,虽然他不支持王飞云采用这样极端的方式,但他觉得王飞云面对郑春云黑社会团伙不退却的精神很“男子汉”。他的这种说法遭到公诉机关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代理人的极力反对,并被法官制止。
  
  马军停止了对王飞云行为的“宣讲”,转而抛出王飞云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他举例说,一个人开车载着5个人在高速路上行驶,对面一辆货车逆行驶来,为了避让,驾驶员将车开到路边致死一人。这种行为不是交通肇事,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行为虽然也造成死亡,但这样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死亡,所以,“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王飞云的行为就有这样的性质。
  
  应先审涉黑案再判本案?
  
  公诉人说,辩护人用没有经过庭审的起诉书来作为辩护词和证据使用,是没有根据的。因为郑春云案件毕竟没有开庭,也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所以不能作为证据。经过庭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量书证、证言、物证等证据均证明了王建福和王飞云多次密谋,实施爆炸杀人的事实。辩护人的观点完全违背了法律,不尊重法律,不尊重证据和事实。
  
  针对公诉机关对辩护人的答辩,第一被告辩护人马军用4个“太”字开头的排比句开始了自己的第二轮辩论。
  
  他说,自己是一个“太尊重事实、太强调事实真相,太敢讲真话,太尊重法律的律师”。他说,按道理,应先审郑春云案,再审王建福案,毕竟郑春云到小松地煤矿的行为性质到底合不合法,对王建福案的判定量刑有直接关系。既然法院已经安排先审王建福案,他希望等郑春云案审结后,以郑春云案判决来确定郑春云去小松地到底合不合法,然后定罪量刑。
  
  其他辩护人在做第二轮辩护时,也提出要求法院等郑春云案件审结后,再用郑春云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定罪量刑。
  
  杀人算正当防卫?
  
  公诉机关表示,受害者家属提出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告辩护人认为对方告错了人,应找郑春云索赔,且认为受害人也有过错,不能索赔。受害人有没有罪,要等到法院下次审理后判决。即使有罪,也不代表不能索赔。“一个小偷被打死了,打人者肯定不能算正当防卫。但小偷家属不能进行民事索赔吗?这充分说明,辩护人不懂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辩护人说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不成立的,因为受害人并没有对王建福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而王飞云采取如此残忍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
  
  马军在接下来的答辩中称,“小偷”的比喻不恰当,因为小偷侵害的对象是财物,剥夺了小偷的生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所谓的“小偷”是郑春云等人拿着刀枪等冷兵器冲上来,且郑春云在上来前打电话给王云华,直接就说要弄死他。两者不能偷换概念。所以,公诉机关不能用这样的比喻。
  
  最后陈述
  
  被告全认罪除了王建福
  
  辩护结束后,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做最后陈述时,王建福拿着一份写好的材料站起来宣读。他说,他自始至终不清楚“11·18”案件是怎么发生的。他作为一个有合法企业的人,作为一个资产近亿元的人,已经提前和王飞云说过不要和郑春云斗,以免事情闹大。况且,小松地煤矿的最大股东不是他,他不可能跳出来自作多情替大老板王云华对抗郑春云。因此,他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有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于枪支问题,他说王飞云没有卖过枪给他。
  
  对于公诉机关说他在得知郑春云来闹事后,就应该报警的说法。他哭着说,他想过报警,但之前圭山煤矿老板被打伤都没处理,且从郑春云案发后有那么多“保护伞”被抓就能看出,他找谁报警都没用。“难道这些警察会帮我?”他在庭上大声说道。由于情绪太过激动,他的最后陈述,无法继续,而是自动放弃。
  
  第二被告王飞云对罪行供认不讳,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对他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也都对罪行做了有罪陈述。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减轻处理。王建福的妻子陶云芬更是表示,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夫妻俩都被关,3个10多岁的孩子只能休学。她希望法庭能够判她缓刑,让她回家照顾老人和孩子。
  
  被告人喻海国表示,他没有卖枪给王建福,希望法庭把他的案子另案审理,不要和“11·18”案扯在一起。
  
  对于民事部分,双方没有调解的意愿,法庭没有进行调解,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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