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年劫持妇女并轮奸被判刑

newvivi| 2011-09-30 08: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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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知少年猥亵轮奸妇女

 

  三亚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9月16日23时许,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及“阿华”(另案处理)在三亚市城市乐园遇见吴某昌、刘某飞(两人已判刑)等人。吴某昌便带着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阿华”来到城市乐园凯威奇酒吧后面的草坪上找到罗某某。高某翔、林某全等一伙人将罗某某围住,强行用手摸罗的胸部,罗不从,吴某昌等人就对罗进行殴打,边打边摸罗的胸部。次日零时,林某全等人将罗某某带到三亚市港务局中学后面一幢八楼的楼顶上,并和高某翔、林某智等人对罗进行轮奸。

 

  林某智于2006年2月27日在家长的陪同下主动向三亚警方投案自首。

 

  三少年一审被重判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共同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某智因生理原因没有实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及所起的作用大小和其他的具体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分别判决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四年。

 

  二审对立功自首者改判

 

  林某智不服提出上诉,高某翔、林某华全服判。林某智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应只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智虽然由于生理原因,未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但在猥亵及劫持被害人的过程中全程参与,客观上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强奸共犯,且有同案人和林某智相互印证的供述佐证。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人犯罪时均未满18岁,林某全归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林某智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原审判决对林某智、林某全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高某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改判林某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林某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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