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出生被重度窒息致脑瘫 其父告医院索赔295万
2002年,由于出生时重度缺氧窒息,李某妍患上了脑瘫,严重窒息是导致新生儿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李某妍父亲李某文以为是遗传病所致,自认倒霉。8年来,李某文夫妇带李某妍四处求医,但随着女儿年龄增长,康复希望越来越渺茫。
去年,一则脑瘫患儿向医院索赔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李某文的注意,女儿的脑瘫是否也是医疗事故?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295万余元,并能够早日给女儿实施手术治疗。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就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以及是否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焦点进行辩论,当天未有当庭宣判。
据悉,2001年10月,李某文妻子李某兰怀孕之后,一直在中山市苏某医院做产检,前后共进行三次。2002年8月1日凌晨4时,李某兰在丈夫陪同下到医院临产,该医院医生检查后表示“还不可以生,盘骨还没有开,宫口还没开,现也没有床位”,医生要李某兰先回去吃了饭再来医院。
李某兰夫妻随即回家。早8时多,李某兰突然感觉肚痛,再一次赶往医院,医生安排住院并做B超检查后表示,“胎儿并不是很大,能顺产,不用开刀。”当天中午1时,李某兰被推入产房。
李某文称,在产房内,医生叫妻子使用各种方法生产,如睡着生、坐着生、蹲着生等。下午6时,医生给李某兰听胎音后,急忙叫李某兰吸氧用力生产,虽然胎儿出生了,但没听到小孩的哭声。
随即,李某妍被转送博爱医院抢救,经博爱医院诊断得知,因其出生时“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新生儿窒息”、“羊水吸入性肺炎”、“缺氧性心肌损害”等,导致其患上脑瘫,2006年3月,经市人民医院进行疾病鉴定,鉴定其属于智力壹级残疾。
女儿患上脑瘫以后,李某文起初以为是自己遗传病所致,自认倒霉,夫妻俩整天以泪洗面,痛苦不堪。8年来,夫妻带女儿妍妍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广州第二军区医院等求医,但花费很多钱仍无法使女儿得到较好恢复。广州第二军区医院周保春教授诊断后表示,如果不能在10岁之前做手术,恢复的希望就渺茫了。但巨额的手术费让夫妻俩无力负担。
一则新闻报道引起患儿父亲注意
2010年8月29日,李某文看到佛山一脑瘫儿15年后向医院索赔40余万元的新闻报道后,认为自己女儿的情况与新闻报道中的小孩十分相仿,遂认为女儿患上脑瘫、达到壹级残疾是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95万余元。
原告还指出,在胎儿娩出后,在明知新生儿为重度窒息病危新生儿的情况下,医院让未具新生儿科资质的医生参与抢救,同时让未具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参与生产,而胎儿娩出前,未有任何记录显示该医院做了新生儿复苏准备,更谈不上请新生儿科医师到场协助。而实施助产手术的医生与实施新生儿窒息抢救的医生,均为同一人,即妇产科助理医师。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医院则认为鉴定伤残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案由应该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由医学会鉴定。而原告则认为,目前妍妍完全没有自主能力,经过第三方司法机关鉴定为一级伤残。
据悉,构成医疗事故必然构成医疗过错与侵害,显然是一种比一般医疗过错责任更加严重的医疗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和医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反则不然,构成医疗过错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妍妍则被鉴定为三、四级伤残,而赔偿标准届时也将不同。
而在当初的起诉书中,李某文索赔的金额为112万余元,但后来其提交了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准确认定标的额数值申请,其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医院应该赔偿妍妍医疗费、长期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2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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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严重窒息是导致新生儿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祖国医学称新生儿窒息为初生不啼、婴儿假死症、闷气生、梦生、草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