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惹争议 男人欢喜女人愁

newvivi| 2011-10-08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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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以为,新规定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使她们失去了共享房产的保障。其实,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也是对法院既有司法实践的归纳,无论从法规还是从实践看,都谈不上“新”规,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新司法解释称: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于法有据。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什么也不能算夫妻共有财产呢?《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第18条规定: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最高法以此法条为依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也是于法有据的。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新司法解释的确能“定分”,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把夫妻之间没有约定,但在离婚时可能有争议的所有权问题,厘定得很清晰。但新规未必能“止争”,相反还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因为“物”权上公平的法律,在“人”权上就未必公平。

 

  一个家庭中总有相对弱势的一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纠纷也往往印证,通常处于弱势的女方一旦离婚,会面临利益受损的局面。因此期待一个更明确的“保障”,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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