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运止咳水 将构成贩毒罪追究刑责

柒零| 2015-04-30 2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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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该公告将在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通常所说的止咳水,因为其成分中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饮用易上瘾。

 

当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成瘾问题日益突出,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对有效打击止咳水非法流失、滥用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止咳药水变成“祸水”

 

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原因,近年来,止咳水成为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

 

实际上,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欧美国家早有先例。据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国内呈现一定程度蔓延之势,许多地方甚至已流入中小学校园,药水变成了“祸水”,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据介绍,几年前,辽宁省沈阳市公安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多次检查发现,被检查的400余人中,超过一半在检查当日曾服用曲马多(二类精神药品)或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其中年龄最大的是30岁,最小的只有14岁,主要以14岁至25岁青少年为主。

 

止咳药水滥用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长期服用会造成身体对药物的严重依赖,导致精神异常兴奋、昏昏欲睡、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等症状,大量服用则会抑制呼吸,严重者甚至神志不清,产生幻觉和妄想,导致行为失控。

 

“长期滥用成瘾所形成的症状与吸食其他毒品无异。”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说,止咳水滥用还会诱发其他刑事犯罪,上瘾者极易走上吸毒、偷窃等违法犯罪道路。

 

四原因致处方药滥用

 

作为一种处方药,止咳水的滥用一定程度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驱使等原因有关。但是,根本原因还在于药物管理存在问题。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将止咳水滥用成瘾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药物的成瘾性。易成瘾处方药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药物本身具有成瘾性,服用者会产生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药物的易获性。相对于毒品,获取止咳水要容易许多,可以通过药店或者“黑市”直接买到。“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受高额利润驱使,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从药用渠道流失问题非常突出。”这位负责人说。

 

药物消费价格的可承受性。相对新型毒品,消费止咳水的费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类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费100元左右,而服用易成瘾处方药,则需要25元至40元。

 

药物滥用的非管控性。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前,滥用易成瘾处方药的行为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滥用者难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干预措施,施以行政处罚。这也是一些人肆无忌惮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

 

止咳水列入毒品范畴

 

2005年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从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对两类精神药品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此外,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前,公安禁毒部门难以有效打击贩卖止咳水行为,原因就在于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只是一种处方药,对贩卖者,最多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违法成本比较低。而在2015年5月1日之后,非法买卖运输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新型毒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年代,法律法规的完善将有助于打击近年来出现的各式各样的新型毒品,遏制其蔓延的趋势。“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遏制止咳水滥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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