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广告法为烟草广告泛滥留“后门”

喵酱| 2014-08-22 14: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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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不够严密,给烟草广告泛滥留下了‘后门’。”这一点从对烟草广告的投诉结果可见一斑,法律界人士建议,修订《广告法》时,应堵住烟草广告泛滥的“后门”。

 

8月21日,北京召开的“从烟草广告投诉结果看《广告法》的缺陷”信息交流会上,吴宜群介绍,今年7月,该中心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申请,要求对上海市长阳路与通北路交界处的“爱我中华”大型户外烟草广告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查处。但得到的解释却是,该广告用地属于上海市烟草集团,其华表的造型以及“爱我中华”四个字与“中华”牌卷烟包装的字体不同,认定为烟草广告证据不足。

 

近日,该中心针对北京西站南口进入地下一层和二层楼梯四周发现的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投放的“山高人为峰”烟草广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行政申请。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回复认为,该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及发布者均不是烟草集团,因此本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而是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

 

之所以出现上述结果,与会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的限制范围过窄,烟草企业钻法律空子。因此,修订《广告法》时,应明确规定对于烟草广告,无论其广告主用什么名义,都应查处。对查处不力,执法不严者也应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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