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患抑郁症连砍5人“求警察击毙”
抑郁症是精神杀手
因与家人争吵后离家出走,广州某大学大三学生黄某患上抑郁症,半夜街头持刀砍伤五人,后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黄某供述,自己是因为不想活了,才砍伤人以求被警察击毙,东莞新涌医院的鉴定显示,黄某患有抑郁症发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生活、工作琐事产生厌世情绪且长期积压得不到排解,遂产生用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念头。2013年6月1日凌晨3时许,黄某携带一把丛林刀、一个白色面具到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万胜特卖广场附近路段寻找目标实施伤害以求被警察击毙。
当黄某行至上述路段某药店门口时,见被害人蒋某途经该处,遂戴上面具朝蒋的左手部砍了一刀,蒋慌忙逃离现场;黄某继续行至天福百货店门前路段见被害人黄某某在吃宵夜,遂持刀朝黄的臀部砍了一刀;黄某继续行走,见被害人唐某坐在该处,遂持刀朝唐的身体砍了数刀;后其见被害人汪某与朋友坐在里面聊天,遂进去追砍汪将汪的背部砍伤;见被害人卢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黄某又朝卢连砍两刀,将卢的手部及背部砍伤。
就这样,黄某一路走,一路疯狂砍伤5人,直到被赶来的民警制服并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被害人卢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黄某供述,2013年3月,他在惠州市实习,因为工作不开心与家人吵架,后辞工并离家出走两个月,期间觉得活着没意思,想死掉,但想死得有意义点,就打算来东莞找些抢劫犯跟他们拼命。尽管他每天凌晨在外面逛,但还是遇不到抢劫犯之类的人。无奈之下,就想随便在路上砍伤几个人后给警察击毙算了。于是,他便在街上连续砍伤五个人。被警察发现后,便一直乱骂警察,想激怒他们开枪,但他们没有用枪而是上来把他抓住带走。
黄某的大学老师表示,黄某在大一的时候曾是班上的班长,成绩排名靠前,大二的时候其辞去班长一职,但学习还是很认真,大三时因黄某实习都在校外,因此较少接触,直到其离家出走失踪。平时黄某与人沟通较少,但并没有发现他有何异常。
而黄某父亲则表示,儿子平时很乖,与家人相处也很好,但是记性不好,平时也会说很想死,有难入睡的问题,且睡觉时很警惕,有次他在儿子睡觉时轻轻摸了一下,他马上用手打他,每次睡醒他都会说头痛。儿子性格内向,孤僻,很少朋友,平时喜欢玩一些恐怖和杀人的电脑游戏,近期每次回家都会跟他们说压力很大。
“现在想起来就是无故伤害了别人,自己愚蠢做错了,不该把痛苦强加在别人身上,现在犯罪了,等待法律处理。”与案情描绘的“暴力”不同,黄某在庭审时给人感觉就是一个乖巧的大学生,在平静地诉说着自己的内心世界。
“我不认识砍伤的五名男子,我没有生存下去的念头,我想砍伤几个人,然后等警察到场击毙我。”黄某说。“我对以后没打算,怎么处理也无所谓,枪毙都没所谓。”
东莞市新涌医院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黄某患有抑郁发作,是在抑郁情绪影响下、没有明确现实作案动机作案。被鉴定人作案对象随机,作案在公众场合不掩饰,作案后步行离开。由此可见,作案是在消极自杀情绪等精神病态影响下所实施,削弱了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被鉴定人黄某对本案应评定为限定(小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案发时患“抑郁症发作”,处于发病期,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小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均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法制网)更多新闻:衡阳男子闹市砍人 曾有精神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