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子伤人 儿子女儿被判担责赔偿

喵酱| 2014-02-18 14: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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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监护人需担责。

 

2013年5月2日下午4时左右,63岁的殷大爷在村广场纳凉时,被同村突发精神病的徐某打伤,殷大爷将徐某诉至房山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由徐某的子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殷大爷诉称,当时他正在村里健身广场的树下纳凉,谁知同村的徐某跑过来,没有任何征兆和缘由地用手打殷大爷,最终导致殷大爷头部、耳部等部位受伤。后民警将徐某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殷大爷也被家人送往医院。经鉴定,殷大爷受轻微伤(偏重),在就医期间还出现了休克症状。

 

庭审过程中,徐某已成年的女儿、儿子出庭,表示认可父亲殴打殷大爷的事实,但以村委会、殷大爷都存在过失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确实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因徐某患有精神疾病,且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对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的女儿、儿子赔偿殷大爷9300余元赔偿款。(来源:北京青年报孔德婧)更多精彩请浏览:北京频发恶性伤人事件 市民忧精神病史成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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