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抗癌假药利润竟比贩毒还高

yuzuiming| 2013-03-07 08: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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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应从源头入手

 

  公安、药监等部门业界人士认为,打击制售抗癌假药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多部门协作、多地区联动,从源头入手实施链条监管,通过立体打击不断压缩制假售假生存空间。

 

  广州汉方现代中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翔等人建议,应完善对化工厂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管体系,把住原料药生产销售的源头:一方面,建立对化工厂生产原料药“中间体”的审查、抽查机制,具体掌握原料药“中间体”生产的数量和种类;另一方面,对原料药“中间体”的去向、用途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被不法分子用来生产假药。

 

  丁仕辉等建议,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发布药品信息严格审查、实时监控的职责,网监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进行监督警示甚至处罚;建立信息核实制度,杜绝犯罪分子通过物流非法寄送药品;推动印刷行业和发行渠道的资质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抵制假冒,主动揭发虚假。

 

  广东、山东、河北等地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在公安系统建立起食品药品侦查专业队伍,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效果较为明显。如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支队成立半年来,就侦破相关案件147例,移送起诉犯罪分子达200多名。

 

  业内人士建议,对这些聚合专业优势、集中力量打假的探索实践应及时总结、查找不足,并强化部门、区域间的协同作战机制,提高科技侦查手段,通过跨地区联合执法、犯罪信息共享、行刑衔接移送等工作机制,实施链条式的监管打击。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判罚力度,这样才能对犯罪分子形成真正威慑。”一些公安、药监部门的相关人士认为,不仅要从源头加强加大监管力度,还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加重刑罚等举措真正遏制违法犯罪。

 

  陈月华等人建议,参照其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判罚,提高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年限和罚没标准;运用现有法律手段综合打击。

 

  一些专家学者还建议,应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体系进行细化和完善:一是结合执法实际充分调研、科学确定“持有假药”行为是否犯罪;二是加大对参与程度较轻犯罪分子的处罚;三是参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明晰打击制售抗癌假药的量化标准。

 

  “旧的司法解释已难适用,应尽快出台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新的司法解释。”浙江、上海的一些司法界人士表示,当前,要从国家层面对制售抗癌假药的新特点新趋势加强研究,把握规律,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有力促进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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