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诊所看中医女子不幸身亡 “医生”获刑3年赔6万
王艳(化名)是海口一居民,患有子宫腺肌症,到正规医院看病要求手术,王艳害怕手术,便到自己小区一小诊所看病吃中药。结果看过数次病之后,王艳突然死亡。
王艳家住海口市海甸岛一小区,由于患有妇科病,王艳经常到住同一小区女子张某所开的私人诊所看病。可她万万想不到,自己到诊所看的只是妇科病,却会因此丢了性命。王艳更不知道,她看病的这个诊所竟是一个“黑”诊所。
女子诊所看病突然情况危急
据了解,王艳家住海甸岛某小区。2011年4月中旬,她被老家的医院确诊患了子宫腺肌症,医院要求手术治疗,但王艳害怕手术,便打电话给住自己同一小区开诊所的“医生”张某,询问对方会不会治这个病,张某说可以治疗但是需要40天时间。随后,王艳便到张某的小区诊所治疗,据了解,从2011年5月开始到2011年7月底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王艳一直在张某开的小区私人诊所就诊。
张某采用针灸、服中药等中医手段对王艳进行治疗,还给王艳注射一种名为“当归注射液”的药品。2011年7月29日,也是王艳最后一次前往张某诊所进行治疗。那次治疗时,王艳突然出现头晕、四肢无力以及全身浮肿等症状,情况十分危急。
病人转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这时张某也发现苗头不对,便急急忙忙将王艳送到附近的大型医院进行抢救。可王艳的病情十分严重,在医院仅仅维持了几天的生命,2011年8月4日凌晨王艳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事后,经过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了解,王艳是因为重型肝炎以及胃溃疡穿孔,引起急性化脓性腹膜炎、真菌感染,最终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
根据检察机关调查,张某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诊所是“黑”诊所。随后,检察机关以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涉犯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面对亲人离世的事实,王艳的家人悲痛万分,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王艳的家人诉称,王艳的去世给他们全家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王艳上面有2个老人要赡养,下面还有子女要抚养,如今却不幸离世,要求张某承担死亡赔偿金31万元,以及抚养费、赡养费等合计47万元。
“医生”获刑3年,判赔6万
对此,张某却辩称,她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患者的死亡,也不会损害其身体健康,患者的死亡原因和自己的非法行医没有因果关系,导致患者死亡的诱因也是在抢救医院。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不具有医生资格,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长期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经过鉴定对张某非法行医造成王艳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不宜认定,但是张某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民事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王艳的家人的经济损失总额的15%。
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张某非法行医的相关物品;并判决张某对王艳家人予以民事赔偿61596元。(文中全部为化名)
■律师点评
非法行医存在过错责任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中,张某不具有相关资质,却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在民事上存在过错责任,因此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非法行医活动与患者王艳离世有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民事过错原则,张某也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飞雄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来看,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主观归责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病不能乱看,像张艳这样得了子宫腺肌症,不敢手术,随便找个小诊所乱看病,结果导致了最不好的后果,自己应付的责任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