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明确婴儿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xiaoke| 2012-05-28 2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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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发《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含量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明确婴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说明》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卫生部网站公布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应当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营养素的种类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品种。

 

  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明确婴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对营养强化剂,该标准只规定其化合物来源,含量以《婴儿配方食品》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为准。

 

  在新标准正式实施日期前,鼓励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特殊膳食用食品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某一种或某一类食品最适宜特定(特殊)人群食用,如婴儿、幼儿、糖尿病患者、严重缺乏某些营养素的人等。这类人群由于生理原因,需要的膳食结构与一般人群的膳食结构有明显区别。

 

  第二,为这类人群制作的食品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有显著不同,有些营养素含量很低或很高。如无母乳喂养的婴儿需要的婴儿配方乳粉,其营养成分和含量与成年人食用的乳粉有显著不同。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称为特殊膳食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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