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有精神病史者禁止进入幼托机构任职

jswei69| 2012-05-23 1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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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卫生部近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卫生部不仅禁止幼托记过工作人员留长指甲,还不准有精神病史者在幼托机构工作。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

 

  修订后的《规范》要求,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修订后的《规范》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修订后的《规范》要求,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转园儿童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修订后的《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修订后的《规范》指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修订后的《规范》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规范》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微微健康网:幼托机构卫生状况的好坏事关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因此,卫生部的《规范》将更有利于幼儿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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