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做一半致患者死亡 女士家属状告中日医院
我国出现很多的医患纠纷,在一些医患纠纷里,很多患者都是被医院治死的。李女士生病了,在一家中日友好医院接受手术,然而在手术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竟然被告知生命出现危险不能再进行手术,结果导致李女士死亡。
李女士家人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院。 近日,东城区法院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医院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家属:
患者手术因“疼”中止
李女士是一个3岁男孩的母亲。
李女士家人称,2010年4月21日, 因腹部及双下肢肿胀,李女士被中日友好医院收留住院治疗,大夫怀疑其患有布加综合征。当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按照院方的安排,李女士进入手术室,接受手术。当晚7时许,等候在手术室门外的家属被告知“患者疼痛得完全受不了,术中出现生命危险,需要停止手术”。家属表示听从医院安排。医生观察半个小时后,又将李女士转至重症监护室观察。
李女士家人称,当晚9时许,他们被告知李女士死亡。他们进入重症监护室时见到,李女士十指染血。因对整个手术及抢救过程产生怀疑,他们当即向医院提出质疑。医生表示,李女士为肝静脉三条血管堵塞,导致死亡。
李女士家人起诉医院称,医院在手术前对患者病情未作充分了解,手术准备不充分,手术操作不当、手术抢救不及时等过错,直接导致了李女士的死亡后果,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等共计90余万元。
鉴定:
医院对患者诊断正确
庭审中,被告辩称,李女士死亡后,双方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李女士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显示,医院方对李女士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法选择恰当,但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了心脏破裂的严重并发症,医方应根据李女士的具体情况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等,医方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23万余元。
微微健康网:医院是救人的地方而不是杀人的地方,然而,我们国家更多的医院这个在逐渐变成阎王殿,很多原本活蹦乱跳的人一进到医院里面都只能抬着出来,而那些生命垂危的人更是只能进太平间。我国之所以出现那么多的医患纠纷,医院过失是最大的罪魁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