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jswei69| 2012-04-11 0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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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医改的继续深化,广西医疗改革也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城乡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将得到规范。

 

  从4月1日起,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范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范围上,从以往的“按身份”划定转为“按困难程度”划定,并扩大了救助范围和住院医疗救助病种。在申请住院救助的程序上,大大简化流程,并将逐步消除解决困难群众住院没钱垫付押金的状况。4月9日,就《办法》的亮点,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徐国纲进行了解读。

 

  城乡医疗对象救助标准对等

 

  亮点:城乡医疗救助施行属地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居民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者因重病住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给予的专项帮助和服务。有三类人可以获得这一救助。分别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具有当地户口的困难群众。

 

  解读: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是《办法》新增的救助对象。《办法》出台前,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对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没有完全统一,除了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外,其他受助对象由各地自行规定,“有的地方把优抚对象也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但并不是所有优抚对象都是困难群众”。

 

  据了解,此前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救助水平也不一样。徐国纲认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开销是一样的,不平等的救助水平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得到的救助减少,在《办法》实施后,这一现状将得到缓解。

 

  上述三类人群中,属于“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等12种情形,有关部门不予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有“准绳”

 

  亮点: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简称“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解读:此前,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每人给予的救助水平不同,有的200多元,有的300多元。《办法》则规定,取我区救助水平最高的地区为标准,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如今年,救助标准是个人缴费标准50元的10倍,即500元。对于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如今年为750元。

 

  据了解,在门诊医疗救助这一块,以往主要采取给低保户、“三无人员”直接发门诊费用的方式,但这存在一个问题,有的没有患病的低保户、“三无人员”领取到门诊医疗救助费用后拿去喝酒,甚至赌博,而真正需要门诊医疗救助的困难人员无法享受到更多的救助。今后,只有患有相关病症的困难群体,才能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目前我区各地已在实际工作中取消了住院救助起付线,《办法》对此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此外,《办法》还规定,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将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所有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简化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亮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到当地开展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即可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解读: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服务是《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在《办法》出台之前,各地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程序没完全统一,有的甚至要走村、乡镇、县区三级程序,致使急需救助的对象迟迟无法得到救助。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到当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就业、就读、探亲等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法》规定,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或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民政部门提醒,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能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市县两级须筹措医疗救助资金

 

  亮点:资金筹措是医疗救助费用的来源和保障,《办法》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措的机制,对市、县两级筹措资金比例作出了硬性要求。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上级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上级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量的10%。

 

  解读:徐国纲称,《办法》出台前,在筹措资金上,对市县没有提出硬性的要求,致使一些市县少安排或者不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今后,根据各地受助人数的多少,各地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办法》规定,如果伪造材料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医疗救助申请。这为民政部门查处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事件提供了方便。

 

   微微健康网:医改是百姓讨论最多的话题,广西医改关系着千千万万的百姓,因此,不管是医疗救助还是医疗救助申请,我们的政府都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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