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参加旅游团死亡 旅行社赔偿20%

cuteyy| 2012-03-24 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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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参加“夕阳红”旅游团途中因重度肺炎死亡,旅行社被判应承担20%赔偿责任。

 

  经查明,去年10月,重庆一对老年夫妇报名参加了旅行社推出的“夕阳红北京天津双卧8日游”的旅游团,团费1380元。其宣传单上注明,汇聚京津两地精华景点,专为中老年人量身设计,重庆起止“专业导游”全程陪同服务,北京“当地医生”到宾馆房间探望量血压。签订合同后,老两口于去年10月18日起,坐火车与另外45名老人一起前往北京旅游。在第二天的旅游中,杨大爷开始在旅游车上呕吐,后被送到北京昌平医院输液治疗,当晚又被送到解放军三O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等多症状。10月23日,杨大爷抢救无效死亡。在与旅行社协调无果后,李奶奶和子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近14万元。

 

  在庭审中,李奶奶说,老伴到达北京后,就出现了感冒症状,第二天就向导游要求在宾馆休息不出游,可是导游不同意,坚持要老伴完成行程。在旅游车上,老伴剧烈呕吐,老伴的死亡与延误治疗有关。旅行社则认为杨大爷是因重度肺炎死亡,且签订旅游合同时,就提示了杨大爷,因身体原因,造成的后果或损失,旅行社不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杨大爷死亡原因虽系重症肺炎所致,但旅行社并未安排“北京医生”到宾馆探望游客,构成违约和侵权,与杨大爷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属无效。旅行社应该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老人家属2.9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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