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生育补助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提至10元
近日,省人口计生委出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此前规定和执行标准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条例中规定生育补助采用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提至10元。
奖励新政策 晚婚晚育职工产假增30天
一直以来,我省始终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了大力的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此外,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怀孕二十八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补助新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提至10元
为了鼓励独生子母家庭,我省继续实行为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奖励,按照条例,夫妻决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外,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4-8元提高至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扶助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康复为止。
惩治新措施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证书
在惩罚措施上,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育 婚外生子最高要掏17万余元社会抚养费
近年来,超生、违法生育的问题仍然存在,那么,什么样的生育算违法生育,超生又有怎样的惩罚措施?
据了解,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除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作为违法生育统计。夫妻不符合《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的情形,超数量生育的,属于夫妻超生;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再生育的行为,属于同居超生。采取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怀孕多胞胎的,在不影响母婴健康情况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超出《条例》规定数量生育的子女,视为超生。
对于超生的惩罚措施,《条例》规定,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位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此计算,去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97元,如果婚外生育一子女,则要掏14.2万至17.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特殊情况 子女患白血病需骨髓配型、移植可生二胎
关于再生育问题,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
因夫妻一方患不孕症,通过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后,又自然怀孕的。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医学上认为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其通过骨髓配型、移植实现救治的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凡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和特殊情况再生育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有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再生育的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双方相关证明文件。2.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复审。3.由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4.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并发给再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