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禁售中药配方颗粒

jswei69| 2012-03-13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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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今年,我省33个县被列入全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平鲁区是非农业县,故未列入)。同时,所有的县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都将参与综合改革。为此,省卫生厅计划在我省全面取消以药补医,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使我省公立医院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计划今年全面取消以药补医。所有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县级医院,都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此基础上,还将综合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和投入补偿,形式上补偿投入到医院,实质上是提高医院服务能力水平,以减轻患者负担,激发县级公立医院的运行活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医疗水平。(记者 刘霞)

 

  山西:规范药品经营企业 不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3月12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试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据了解,中药配方颗粒自2001年12月1日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起,到目前为止仍处于试验研究阶段。鉴于试点生产企业在开展临床试用过程中重销售、轻研究,重效益、轻质量的现象,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研究工作科学有序开展。通知要求,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的申办者必须是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参与临床试用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二级及以上等级;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试用协议。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试点临床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临床试用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权益。(记者 张荣妹)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太原禁售七种非药品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轻则延误治疗时机,重则危及生命,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3月12日,记者从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太原市对七种肆意虚假宣传、虚编功效、严重欺骗误导群众的非药品实施永久性、区域性驱逐,从即日起不得在太原地区销售。

 

  为切实维护公众权益,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广告监测情况和群众投诉举报,决定七种非药品实施禁售。通知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严禁销售被禁售的品种,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城区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按销售假药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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