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度导致溺亡同席喝酒人员有责任

cuteyy| 2012-03-13 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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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作出判决,一员工饮酒过度导致溺亡,其同席喝酒人员有责任。

 

  2011年元旦,槐荫区某商贸公司下班之后组织聚会,公司经理招待几位没能回家过年的外地员工。席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其中醉得最厉害的张元(化名)神志已有些不清醒,走路也摇摇摆摆。经理就拦了一辆出租送张元回家。等车到了张元住的村北头附近停了下来,经理扶着他下车后又送了一段路就没再送他。

 

  结果此后张元一直没来上班,公司连日寻找没有结果,也就暂停了寻找。

 

  2011年1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根据群众反映在某村庄一水沟内发现一具青年男尸,死者正是失踪多日的张元。法医鉴定结果表明,张元是因为饮酒过度,跌入水沟后淹死的。

  张元的父亲张乔认为儿子所在的贸易公司在组织活动中未对员工饮酒行为进行管理,聚会同桌其他人明知张元饮酒过量也没有给予适当的救护,应该对张元的死负责。2011年2月15日,张乔将贸易公司和同桌喝酒的7人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

 

  最后法官审理认为:张元本人未适当约束自己行为而至饮酒过量,是导致其落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单位对于聚会人员的饮酒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元的死应当承担10%的责任。其他7名被告作为同桌人,在张元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虽然乘车护送最终却并没有将其护送至住处,导致其跌入水沟死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考虑情节,该7人的责任比例总计为10%。

 

  日前,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张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三万余元,其他七名被告分别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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