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愿戒毒者需签协议
jswei69|
2012-02-14 18:15:27
阅读()
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印发《自愿戒毒协议》,对戒毒医疗机构的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
《协议》对自愿戒毒人员提出了一些约束性要求。根据签订的协议,戒毒医疗机构可以检查戒毒人员身体及其携带物品,防止他们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禁药品、危险用品和烟、酒、食品、饮料等日用生活用品带入医疗机构;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戒毒人员如需与外界联系,需经工作人员批准。《协议》还规定,戒毒人员如果出现不遵守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医疗机构诊疗秩序和正常工作等情况时,医疗机构可以终止其戒毒治疗。
去年颁布的《戒毒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协议》据此对戒毒医疗机构提出了执业要求,包括:依法告知戒毒人员治疗方案、效果、戒毒治疗过程可能会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医疗风险和费用及其他戒毒医疗要求;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不侮辱、歧视戒毒人员;对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肺结核、肝炎、性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并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和咨询;采用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戒毒困难至极,而且极度容易发作,因此,戒毒者一旦发作起来时相当危险的,所以出于安全考虑和保护戒毒者的隐私而签订协议是必须的。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上一篇:济宁将全面铺开“先看病后交钱”
下一篇:老年人短时间运动可提高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