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制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
cuteyy|
2012-02-11 1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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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精神病人重大肇事肇祸的情况作出规定,将强制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
办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处于无监护状态,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无力看护、看护不力的;病情处于波动期或疾病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住院治疗,其监护人、近亲属不同意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同时明确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一般事件的现场处置,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必要时可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控制患者,但不得对其人身进行故意伤害。发现患者因外伤或疾病急需治疗的,应就近送往医院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至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对于没有参加相关保障制度的患者,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承担医疗费用。对于具有本市户籍,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等家庭困难的患者,由民政部门支付医疗费用。而无医疗保障且家庭困难的患者,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担医疗费用;非本市户籍需要强制治疗的患者,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强制收治的区(县)财政负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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